2023年初,廊坊一家做防火涂料施工的建筑公司,把手里对江西某制造企业的32万余元到期工程款债权,全部转让给了合作多年的A建材公司。双方签了正式的债权转让协议,把分包合同原件、补充协议、双方签字的工程量确认单、历次付款流水,全都一并交接给了A公司。
本来这是一笔板上钉钉的到期债权——工程早在两年前就完工交付,厂房都已经正式投产,发包方和施工方也共同签字确认了总工程款数额。可当A公司带着材料去找江西的企业要钱时,对方财务态度强硬,拿出三个理由直接堵死了协商的路:一是没收到正式的债权转让通知,不认这笔账;二是施工方一直没开增值税发票,按税务三流合一的规矩,有权拒付尾款;三是之前的工程量只算到了进度款,最终结算没完成,欠款金额对不上。来回谈了三次,对方连一分钱都不愿意付。
接手这起跨省工程债权转让纠纷的,是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的郑利芬律师。此前她在廊坊本地办过百余件民商事案件,其中合同类纠纷占比约三成,尤其熟悉建设工程分包、债权转让这类商事争议的裁判规则,也常承接跨省份的异地诉讼代理,不用委托企业来回跑现场。
接案之初,郑利芬没有急着写诉状。她先把A公司带来的全部材料摊在桌面上逐一核对:分包合同里有没有约定付款必须以开票为前提?债权转让的整套文件是否齐全?双方签字的工程量申请表能不能直接锁定总价款?被告之前的每一笔付款,能不能和进度表一一对应?这些细碎的核对,最后成了击穿对方抗辩的关键。
开庭当天,江西那家公司没有派人到场,直到庭审结束后才提交了一份书面答辩状,把当初协商时的三个拒付理由原封不动搬了出来。庭审现场,郑利芬针对这三点逐一回应。
针对“债权转让没提前通知所以无效”的说法,她当庭援引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起诉后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的行为,本身就等同于完成了债权转让通知,直接从规则层面否定了对方的抗辩基础。
针对“没开发票就可以不付工程款”的理由,她清晰区分了合同的核心义务与附随义务:支付工程款是发包方必须履行的主合同义务,开具发票只是施工方的附属义务,双方的分包合同里从来没有约定“开票是付款的前置条件”,税务合规要求也不能成为企业恶意拖欠工程款的合法挡箭牌。
针对“已付款金额不对、工程量没最终结算”的说法,她提交了有双方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的工程量确认单、逐笔对应的银行付款流水,证明被告口头主张的多付工程款没有任何转账凭证支撑,单方篡改的金额根本站不住脚。同时她还提交了A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的正规发票,依据合同里违约方承担维权成本的约定,要求被告一并承担律师费和保全费用。
很多企业追讨工程款时,总觉得有合同、有对方签字的结算单就够了,往往忽略了对方会从合同附随义务、通知程序这些边角位置找抗辩的缺口。几个月后,江西当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需在十日内向A公司支付324110.41元工程款,从约定的付款次日起按年息3.45%支付逾期利息,同时承担A公司支出的15000元律师费、全部2260元保全费;法院只对A公司主张的加计50%罚息请求没有支持,因为合同里没有明确约定这部分违约损失。拿到判决书时,A公司负责对接的经理算了一笔账:除去少量诉讼费,之前担心收不回的工程款本金几乎没有损失,连请律师、申请保全的成本都由对方承担了。
作为三级律师,郑利芬的办案思路一直很务实:诉前先把所有交易凭证按时间线梳理成闭环,提前预判对方常见的抗辩套路,庭审时紧扣证据和法律条文回应,不做空泛的法理争辩,最后再帮委托人把维权产生的合理成本一并计入主张范围。从立案、申请财产保全到跨省开庭、跟进后续执行,她全程对接,没有让A公司的工作人员往返江西跑手续。
案子收尾后,郑利芬也提醒做工程分包的企业:签分包合同时一定要写清“付款不以开票为前置条件”,债权转让时最好留下通知送达的凭证,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单据要妥善保管,这些细节往往就是后续追款时最有力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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