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离婚纠纷案件中,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陈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先同居生育两个儿子后补办结婚登记,二人曾协议离婚又复婚。但复婚之后,被告常年离家外出,与家庭断绝联系,对家庭子女不管不顾,双方自2021年起分居生活。原告此前曾起诉离婚后又撤回,此次再次提起诉讼,希望判决离婚并争取未成年儿子的抚养权,要求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同时主张婚姻存续期间拖欠的抚养费。
原告找到四川辞鉴(宜宾)律师事务所的徐亮律师代理此案。徐亮律师深耕宜宾本地婚姻家事、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近千件,在处理婚姻家事纠纷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抚养费纠纷等案件。
该案件存在诸多核心难点。首先,被告下落不明,需要走完完整的公告送达程序,这使得案件审理周期变长,并且所有事实只能依靠原告方提交的证据来证实。其次,婚姻存续期间拖欠的抚养费,在离婚案件中由母亲作为原告起诉,存在主体不适格的法律障碍。再者,被告不出庭,无法进行调解,全部要依靠证据来说服法庭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另外,家中有两名子女,其中一名已经成年,无需处理抚养问题,只需处理未成年次子的抚养问题。最后,被告没有到庭抗辩,抚养费金额需要结合当地生活水平由法院酌定。
面对这些难点,徐亮律师协助原告整理身份证、婚姻登记、子女出生证明等材料。他申请两名证人(被告堂姐、堂弟)出庭作证,证明被告多年失联分居的事实。同时,配合法院对被告母亲制作电话询问笔录,以此固定案件事实。在庭审中,徐亮律师向法庭完整还原了婚姻经过,指出复婚之后被告离家失联,夫妻长期分居,婚姻目的无法实现,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他强调未成年次子客观上只能由原告照料,请求法院判归原告直接抚养。此外,徐亮律师还向法庭释明了法律规定,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索要抚养费,原告应当是子女本人,母亲不能在本次离婚诉讼中作为原告主张过去的抚养费,该诉求存在法律障碍。但他同时继续向法庭主张离婚之后的抚养费,请求法院结合当地生活水平酌定每月抚养费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离家后长期无法联系,不履行家庭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长子已经成年,不再处理抚养问题;次子因为被告下落不明客观无法抚养,判归原告抚养,结合当地生活情况酌定每月抚养费1000元。对于原告主张婚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法院采纳了徐亮律师的意见,释明该请求应当以子女作为原告另行起诉,本案中原告以自己名义起诉该部分,不予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权利,法院进行了缺席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准许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未成年婚生子由原告李某甲抚养,被告从判决生效当月每月28日前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从这个案件可以得到一些实务启示。在遇到被告失联的离婚案件时,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整理,通过证人证言、电话询问笔录等方式来证实案件事实。同时,律师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向当事人提示法律风险,如本案中婚姻存续期间抚养费主张的主体问题。此外,在无法调解的情况下,要依靠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论证来说服法庭,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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