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嘉兴某玻璃贸易公司拿到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撤销嘉善县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判令收货企业支付拖欠的422379.45元货款、逾期利息及9500元律师费、保函费,两名签字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这场历经一审败诉的买卖合同纠纷,在胡多兵律师介入后迎来反转,也为嘉兴地区多主体交易下的合同维权提供了实务参考。
据了解,这家玻璃贸易公司(下文称A公司)常年给嘉善某建材企业(下文称B公司)供应建筑玻璃,2022年至2023年期间累计供货百余万元,双方滚动结算货款。到2023年底对账时,B公司尚欠42万余元货款未付,A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后,于2024年初向嘉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逾期利息,并要求两名在对账单上签字的企业股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但庭审中B公司提出抗辩:自己是和案外C公司签的玻璃购销合同,货款也是付给C公司,和A公司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前期对账单是案外D公司出具的,对账主体不明确。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未能证明交货事实,也无法说明为何由C公司签约、D公司对账,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A、B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最终驳回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经同行推荐找到胡多兵律师代理二审。
胡多兵律师接手案件后,没有急于提交上诉材料,而是先把一审案卷、所有交易凭证全部梳理了一遍。他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不是欠多少钱,而是A公司到底有没有资格向B公司要这笔钱——这也是嘉兴合同违约起诉中常见的“多主体交易主体混同”问题。
从法律关系上看,买卖合同的核心是“实际交易双方”,而非签约、开票、对账的名义主体。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送货单、对账单、付款记录等可以作为证明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如果有证据证明名义签约方仅为代开票、代收款,实际交易双方是原被告,那么债权就应当归属于实际供货方。
针对一审败诉的核心原因,胡多兵律师制定了“锁定实际交易主体、打通证据链闭环”的诉讼策略,分步补充证据:
第一,调取交易过程中的快递底单,发现所有发票、对账单都是从A公司的注册地址寄出的,说明交易资料的发出主体是A公司,而非C、D公司;
第二,整理双方业务对接的微信群聊记录,群成员全部是A、B公司的股东和业务人员,聊天内容都是沟通玻璃供货规格、发货时间、付款进度,没有C、D公司的人员参与;
第三,找到C公司、D公司及另外两家参与过收款、对账的E、F公司,分别取得了四家公司的书面情况说明和营业执照,四家公司均明确表示:和A、B公司都没有真实的玻璃买卖关系,只是受A公司委托帮忙走账、开票、代收货款,不享有案涉债权;
第四,申请A公司的原业务经办人出庭作证,说明当初找关联公司代开票是为了配合B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的入账要求,并非真实交易。
二审庭审中,胡多兵律师围绕“A公司是适格债权人”展开抗辩:一是A公司持有B公司盖章、两名股东签字的两份对账单,明确记载了欠款金额、付款时间和担保责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二是C、D等公司仅为受托走账,不主张债权,A公司单独起诉不会造成B公司重复付款;三是B公司曾直接向A公司股东个人账户支付过部分货款,进一步印证双方是实际交易双方。
最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全部代理意见,作出二审改判判决。这起案件也给嘉兴地区的企业提了个醒:做生意时哪怕是基于信任找关联公司代开票、代收款,也要留存好实际交易的证据,否则遇到合同纠纷打官司,很可能因为主体不清要不回钱。如果遇到类似的合同违约、货款拖欠问题,建议先梳理全流程的交易凭证,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证据不足错失维权机会。
胡多兵律师是浙江中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304201810016926,现执业于浙江中琤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罗星街道晋阳西路汇中大厦8层。胡多兵律师毕业于江苏警官学院,有系统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专业律师团队支持,曾担任嘉兴市南湖区2017年度普法宣讲团队骨干成员,擅长买卖合同纠纷、货款追偿、合同违约维权等合同事务类案件,同时承办刑事辩护相关业务,始终以委托人的实际诉求为核心,针对个案制定稳妥的诉讼策略,把控诉讼风险,为当事人提供务实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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