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家公司欠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经过法院强制执行后发现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这时候,原告提起了股东出资纠纷,把案涉公司历任全部股东都列为了被告,要求各股东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这些被告中,有一位由王伟栋律师代理,他是案涉公司的历史股东,在持股期间认缴出资1100万元,不过实缴为0元,出资期限到2066年。他受让股权后两个多月就全部转回原股东了,而且股权转让时间还早于案涉借款发生的时间。然而原告依然主张这位被告未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应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对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不需要对案涉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依据:
王伟栋律师认为,首先要搞清楚法律适用的问题。2023年《公司法》修订前完成的股权转让,是否适用出资加速到期规则是关键之一。再者,被告转让股权时案涉债务还没发生,他是否具有逃债恶意、应不应该承担责任也是重点。根据这样的思考,王伟律师采取了相应的处理方案。他先是仔细地梳理了股权变更与债务形成的时间线,很明显地证明了被告持股以及转让股权都早于案涉债务发生,这就说明被告不存在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然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提出2024年7月1日之前完成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新公司法出资加速到期的追溯规定。另外,王伟栋律师还举证说明被告是短期持股,没有参与公司经营,也没有获取任何收益,而且股权又转回了原股东,这不属于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明确了历史股东担责的核心要件是明知公司存在到期债务,还以低价转让股权逃避出资,而本案根本不符合这个构成要件。
厦门本地流程:
在厦门遇到类似的股东出资纠纷,一般是先由债权方收集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将相关股东列为被告。法院受理后会安排开庭,各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整个过程中,像王伟栋律师这样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为当事人制定应对策略,最终由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证据清单:
在这类案件中,需要准备的证据包括公司章程,它可以明确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股权受让协议和股权转让的完整档案,能够证明股权转让的时间和过程;还可以收集一些证明股东没有参与公司经营、未获取收益的证据,比如公司的会议记录等。
常见误区:
很多人觉得只要是公司股东,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就一定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其实是不对的。不同主体的出资义务是有边界的,像本案中的被告,虽然是股东,但因为不符合担责要件,就不用承担责任。还有一些股东在遇到类似诉讼时,选择消极缺席,这会让自己失去为自己辩解的机会。
如果遇到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王伟栋律师,作为北京海勤(厦门)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执业多年,是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员、厦门市商事调解协会会员及惩戒委委员。他擅长民商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刑事经济类犯罪辩护等领域,在处理这类案件上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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