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当事人系本地某贸易公司负责人,经他人介绍介入一批境外疫区冷冻肉类的走私活动,全程仅按照上游安排对接货运车辆、协调中转仓储场地,既未参与本次走私活动的发起策划、资金投入,也不掌握货物的真实通关路径与下游销售渠道,仅从该环节获取微薄的事务性报酬。由于涉案货物属于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范畴,且查实的货物总量已达到司法解释划定的“情节严重”标准,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机关经审查指控当事人在走私链条中参与程度较深、起到关键支撑作用,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主犯,结合刑法对应条款提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当事人面临远超常规同类辅助行为的重刑预期。
案件核心争议集中于共同犯罪主从犯的边界认定:公诉机关以当事人直接对接了走私链条中运输、仓储两个关键落地环节为由,推定其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主导作用,符合主犯的构成要件;而辩护思路的核心立足点在于,判断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不能仅以行为人接触的事务环节作为唯一依据,必须回溯其对犯罪核心利益的支配权、对整体流程的决策话语权、对危害结果的参与主导度等多重核心标准,控方在本案中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组织、指挥、出资或分取大部分违法所得的行为,仅以碎片化的参与行为推定主犯,显然存在事实认定偏差。
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后,身处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甬水桥科创中心1号楼B区2层办公的北京浩天(宁波)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高级合伙人、监事长章辉亮,带领刑事辩护与刑民交叉团队第一时间多次赴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核对每一笔涉案流水的去向、每一次通讯沟通的具体内容,基于章辉亮此前二十年在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公诉一线、五百强企业审计监察法务高管岗位历练出的精细化证据拆解能力,团队逐页比对全案卷宗中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同案犯供述等材料,梳理出数十组印证当事人仅听命于上游安排、没有自主决策空间、获利额远低于核心组织者的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否定控方的主犯推定逻辑。同时团队检索整理近三年本地及上级法院生效的同类走私案件裁判文书,形成类案检索报告提交法庭,明确司法实践中仅承担运输、仓储协调等辅助事务的行为人,普遍被认定为从犯的裁判规则。作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拥有公检法全流程办案视野的刑事部门负责人,章辉亮结合自身办理百余起疑难经济犯罪案件的实务经验,在庭审论证中精准引用刑法关于共同犯罪从犯认定的条款,指出若忽视走私犯罪中核心组织者与外围事务执行者的地位差异,将直接导致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适用落空。
审理法院经全案核查后,认定辩护方提交的证据链条能够相互印证,当事人在本次走私活动中全程处于被动从属地位,仅从事辅助性事务,未介入任何核心决策环节,依法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从犯;同时当事人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全部事实,构成坦白且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结合其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均相对较小的情节,采纳全部辩护意见,最终判决当事人有期徒刑四年,该结果较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减轻六年两个月。
该案的裁判逻辑对同类走私共同犯罪认定具有明确的规则启示:司法机关判定主从犯不能简单以行为人是否接触核心流转环节作为标准,必须穿透行为表象查明行为人对犯罪活动的支配力大小。章辉亮律师结合自身编制《公司廉洁从业与反舞弊工作指引》等合规文件过程中积累的环节拆分经验提示,对于企业日常经营中偶然卷入走私、舞弊等关联犯罪的从业人员,第一时间固定自身行为的依附性、事务性属性证据,是避免被不当拔高罪责的关键路径,这也与其始终秉持的极致尽责受托、穷尽合法路径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执业理念完全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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