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劳动争议仲裁案中,申请人以与两被申请人存在混同用工、被违法辞退为由,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高额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共计30余万元,同时要求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第一被申请人某公司委托了北京市信之源(唐山)律师事务所的宋代军律师参与仲裁应诉。
宋代军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厘清劳动关系存续脉络,锁定了多个核心争议焦点。随后他指导第一被申请人收集固定关键证据,如限期返岗通知书、邮寄凭证、工资表、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用以佐证申请人系无故旷工、公司未主动辞退,且工作时间未超法定标准、已部分支付加班费的事实。
仲裁庭审中,宋代军律师当庭清晰阐述抗辩意见。针对申请人主张的混同用工,他指出两被申请人为独立法人,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依法办理离职手续后,自愿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非本人原因的工作安排,不构成混同用工。针对违法解除赔偿金,他举证证明申请人无故离岗且经两次书面通知仍拒不返岗,系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针对加班费,他对申请人主张的高额加班时长和费用予以精准反驳,同时认可已支付部分加班费的事实。针对工资争议,他核算申请人实际出勤情况并提出社保费用抵扣意见。此外,他还从法律适用角度,论证第二被申请人无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
在宋代军律师的专业抗辩与举证下,仲裁委经审理作出裁决,未支持申请人的核心诉求。驳回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高额延时/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等主张,也驳回了要求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申请。仅认定第一被申请人需支付申请人2025年2月部分工资2896.55元、2024年3-12月休息日加班工资10069.64元及经济补偿金4500元,三项合计仅17466.19元,大幅缩减了第一被申请人的赔付范围,最大化降低了企业的经济损失。
宋代军律师凭借专业质证、精准抗辩,充分论证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有力反驳了申请人的不合理高额主张,成功否定混同用工、违法解除等关键事实。最终推动仲裁委驳回申请人绝大部分仲裁请求,大幅缩减企业赔付金额,有效维护了第一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应对劳动争议仲裁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支持,规避了巨额经济赔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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