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将陈X、金X诉至义乌市人民法院,而二人的辩护人分别从罪名定性、犯罪金额划分、主从犯区分等角度提出不同意见。委托律师围绕辩护方向展开细致梳理,梳理案件中证据的证明力与适用范围,规避主观推定情节。
办案:陈X的辩护策略与证据梳理
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纪瑞华接受陈X委托后,随即介入案件。纪瑞华认真查阅控方提交的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赌资扣押清单、微信记录、现场勘查笔录等全部案卷材料,重点比对被告人供述与客观证据的吻合度。纪瑞华提出陈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犯罪金额认定缺乏直接证据支撑,且本案应定性为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的辩护意见,同时关注到陈X存在如实供述、退赃等可从轻量刑的情节。
庭审:焦点辩论与证据质证
庭审中,控方与辩护人就罪名定性、犯罪金额、主从犯地位展开辩论。纪瑞华针对控方关于“开设赌场”的核心指控,当庭出示微信聊天记录等间接证据,说明陈X仅参与部分环节,并非赌场的组织者、管理者,其作用与同案其他被告人存在明显差异。同时,纪瑞华对控方提交的赌资数额提出质疑,指出部分赌资对应的转账记录无法证明与本案犯罪事实的关联性,犯罪金额的认定不应单纯依赖口供,需结合客观证据综合判定。
判决:综合认定后的量刑结果
法院对全案证据进行全面审查,最终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综合本案具体数额、情节,不认定为“情节严重”。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退赃,法院据此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作出判决:被告人金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陈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手机依法处理。
基层法治的构建,总是在对每一起案件证据的严谨甄别中推进,让法律的适用既符合程序规范,也兼顾案件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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