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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龙律师虚开专票案有效辩护获缓刑复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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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11 · 143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小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6年
律所:北京德和衡(合肥)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401202010282662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经营、诉讼仲裁
咨询电话:15000629693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法律专业功底扎实,细致入微,以点击面,抓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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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小龙律师是北京德和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他曾办理一起涉案价税合计780万余元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结合在案的自首、全额补缴税款等从宽情节展开针对性辩护,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对当事人作出缓刑判决。

李小龙律师办理的这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案价税合计达780万余元,申报抵扣税款超90万元,按照对应量刑幅度原本需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档位裁量,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本案核心法律问题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的案件中,如何在现有法定情节基础上最大化争取从宽处理,最终实现缓刑结果。

被告人朱XX是上海某科技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2015年至2021年期间,其在经营过程中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三家南京地区的公司为自己名下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85份,价税合计780万余元,涉及税额107万余元,其中实际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税款至少90余万元。2022年7月,朱X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相关行为,案发后涉案企业完成了全部涉案税款的补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朱XX提起公诉,初期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法院受理后发现存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本案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两点:一是涉案的税款补缴、自首等情节能否支撑对当事人在法定量刑幅度以下减轻处罚;二是结合全案情况是否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最终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辩护方的从宽处罚及缓刑适用意见,作出了缓刑判决。

介入案件后,李小龙律师第一时间梳理全案证据链,首先明确本案虚开的税额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对应的法定量刑区间原本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直接争取缓刑的前提是先争取降到三年及以下有期徒刑的裁量空间。随后李小龙律师逐一核对全案在案证据,确认当事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全额补缴全部被骗取的国家税款且预缴罚金这三个核心情节没有证据瑕疵,没有遗漏可主张的从宽事由。

针对检察机关初期的量刑建议基础,李小龙律师结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类案裁判规则,重点论证当事人的行为未造成国家税款的实际损失,主观恶性较低,结合自首的法定减轻情节,具备在法定刑以下降档裁量的合理空间,同时逐一对应缓刑适用的条件,说明当事人没有再犯风险、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不存在社会危险性,最终推动法院采纳了全部辩护意见。

第一,涉税类刑事案件中,第一时间主动补缴全部涉案税款、滞纳金及对应罚金,是阻断税款实际损失结果、争取从宽处理的核心前置动作,该情节的辩护优先级高于大部分其他酌定从轻事由。

第二,当事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行为的,要全程固定自首情节的证据细节,避免后续文书对到案经过的表述疏漏导致自首情节不被认定,这是法定减轻处罚的关键依据。

第三,对于法定量刑档位在三年以上的涉税案件,在齐备自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三类情节的前提下,可优先梳理类案裁判规则,论证减轻处罚后适用缓刑的合理性,而非直接仅在原有量刑区间内争取从轻裁量。

Q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超过10万就属于数额较大,是不是肯定要判实刑?

A:不是必然结果,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退赃情况、自首情节、主观恶性程度等综合判定,如果齐备相应从宽情节,仍存在减轻处罚后适用缓刑的空间,不存在统一的裁判结论。

Q2:虚开案件里事后补缴税款,能不能直接抵消之前的虚开行为,直接无罪?

A:补缴税款属于事后挽回损失的从宽情节,不能直接否定虚开行为本身的刑事违法性,不会直接产生无罪的结果,但可以作为大幅从轻、减轻处罚的核心依据。

Q3:企业实际控制人涉及虚开,已经补缴税款了,还需要缴纳罚金吗?

A:按照法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附加刑包含罚金,补缴税款是挽回国家损失的情节,不替代罚金的缴纳,预缴罚金本身也属于可以酌情从轻的情节。

第一个误区是不少当事人认为虚开税款数额够大,后续怎么补救都没用,只能接受实刑结果。实际上涉税类案件中,国家税款损失是否被实际挽回是裁判的核心考量因素之一,及时补缴税款配合调查,完全可能大幅调整最终的量刑结果,不少当事人主动放弃补救空间反而错失了从轻机会。

第二个误区是部分当事人误以为只要自首了就一定能减档量刑。实际上自首属于“可以”从轻或减轻的情节,并非必然适用,需要结合案件的危害后果、剩余从宽情节综合论证,没有对应证据和类案支撑的情况下,仅主张自首很难直接获得降档处理。

第三个误区是很多当事人觉得案件已经适用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后续就没有辩护空间了。实际上审判阶段仍然可以结合新的情节比如预缴罚金、类案裁判规则,提出更贴合案件的量刑辩护意见,并非必须直接照搬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在没有造成国家税款实际最终损失、当事人主观恶性较低且齐备多项法定从宽情节的前提下,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本案结果基于特定的案件事实与全案证据情况,不代表同类案件均可取得相同处理结果。

李小龙律师为北京德和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自2020年执业至今,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累计承办刑事案件近百件,办理过多起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督办的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多起案件取得公安机关撤案、检察机关不起诉、量刑大幅降低的处理结果,同时具备中级合规师资质,业务覆盖刑事辩护、企业合规、行政复议等多个领域,执业地址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龙图路666号置地广场C座39层,服务地区以安徽合肥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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