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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遇工伤索赔难?律师三步维权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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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11 · 109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周建云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7年
律所:云南君格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201911125499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纠纷、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8805027800
代表案例:20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周律师专注于民商事等各类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和技巧,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知识,高素质的法律意识与法律实务能力,办理了大量的诉讼及非诉讼案件。不论是在法庭上还是与当事人的沟通中均展现出专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随机应变的实践能力。周律师对承办的案件细致严谨,精益求精;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文书,既善于从宏观高度整体把握案件事实,又体察细微,细心审视案件的每一微小环节,从而使案件有最完善的解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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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建筑务工者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致八级伤残,用工单位拒缴工伤保险又缺席仲裁,律师梳理证据、精准核算赔偿,帮劳动者拿到应得的工伤赔付。

董某某在建筑项目务工期间,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其与肇事方承担同等责任,后续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八级伤残。但他务工的建筑公司从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更是拒不沟通,既不承担工伤赔付责任,也在劳动仲裁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走投无路的董某某找到周建云律师,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拿到应有的赔偿。

周建云律师拥有六年法律从业经验,是云南君格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尤其擅长处理建设工程纠纷、合同事务、劳动工伤等类案件,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超过四百件案件,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工伤维权类案件中积累了大量实务经验。

代理此案后,周建云律师首先梳理了董某某手上的全部材料,包括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住院病历、医疗收费票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工资证明等,逐项核对材料的完整性与证明效力;随后针对该案存在的多个争议焦点,结合福建省本地工伤待遇核算规则制作了详细的赔偿明细,精准扣除了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已经赔付的同类项目费用,避免出现诉求虚高被仲裁委驳回的情况。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这一条款就像是给劳动者的“兜底承诺”——企业没给员工买工伤保险,就相当于自己要承担本该由社保基金承担的全部赔付责任,不能把风险转嫁给受伤的劳动者。在本案中,正是因为建筑公司未依法为董某某缴纳工伤保险,仲裁委才裁决由该公司全额承担董某某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庭审过程中,由于建筑公司缺席审理,放弃了答辩与举证质证的权利,周建云律师代表董某某完成了全部举证陈述。针对双方争议的工资核算标准、第三方赔付抵扣范围、劳动关系解除时间等核心问题,一一对照证据与法律规定作出说明,对没有票据支撑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等诉求主动予以调整,只主张有明确证据支持的赔偿项目。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一规则就像“谁掌握证据谁就要拿出来”的日常逻辑——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表、社保缴纳凭证都保存在用人单位手里,如果用人单位不肯拿出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本案中,建筑公司缺席仲裁未能举证董某某的工资标准,仲裁委最终采信董某某提供的工资证明作为核算工伤待遇的基数。

最终,福州市长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劳动关系于停工留薪期满之日解除,扣除第三方已经赔付的同类费用后,判令建筑公司一次性向董某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驳回了董某某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经济补偿金等诉求。拿到裁决书后,周建云律师持续跟进建筑公司的履行情况,一旦对方逾期不支付赔偿,就会协助董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确保赔偿款项能实际落地。

不少建筑行业务工人员遇到工伤时,常因没有劳动合同、企业拒不到场维权陷入僵局,实际上只要留存好诊疗、事故、劳动关系相关凭证,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梳理争议、核算清楚诉求,就能高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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