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在建筑项目务工期间,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其与肇事方承担同等责任,后续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八级伤残。但他务工的建筑公司从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更是拒不沟通,既不承担工伤赔付责任,也在劳动仲裁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走投无路的董某某找到周建云律师,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拿到应有的赔偿。
周建云律师拥有六年法律从业经验,是云南君格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尤其擅长处理建设工程纠纷、合同事务、劳动工伤等类案件,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超过四百件案件,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工伤维权类案件中积累了大量实务经验。
代理此案后,周建云律师首先梳理了董某某手上的全部材料,包括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住院病历、医疗收费票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工资证明等,逐项核对材料的完整性与证明效力;随后针对该案存在的多个争议焦点,结合福建省本地工伤待遇核算规则制作了详细的赔偿明细,精准扣除了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已经赔付的同类项目费用,避免出现诉求虚高被仲裁委驳回的情况。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这一条款就像是给劳动者的“兜底承诺”——企业没给员工买工伤保险,就相当于自己要承担本该由社保基金承担的全部赔付责任,不能把风险转嫁给受伤的劳动者。在本案中,正是因为建筑公司未依法为董某某缴纳工伤保险,仲裁委才裁决由该公司全额承担董某某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庭审过程中,由于建筑公司缺席审理,放弃了答辩与举证质证的权利,周建云律师代表董某某完成了全部举证陈述。针对双方争议的工资核算标准、第三方赔付抵扣范围、劳动关系解除时间等核心问题,一一对照证据与法律规定作出说明,对没有票据支撑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等诉求主动予以调整,只主张有明确证据支持的赔偿项目。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一规则就像“谁掌握证据谁就要拿出来”的日常逻辑——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表、社保缴纳凭证都保存在用人单位手里,如果用人单位不肯拿出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本案中,建筑公司缺席仲裁未能举证董某某的工资标准,仲裁委最终采信董某某提供的工资证明作为核算工伤待遇的基数。
最终,福州市长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劳动关系于停工留薪期满之日解除,扣除第三方已经赔付的同类费用后,判令建筑公司一次性向董某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驳回了董某某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经济补偿金等诉求。拿到裁决书后,周建云律师持续跟进建筑公司的履行情况,一旦对方逾期不支付赔偿,就会协助董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确保赔偿款项能实际落地。
不少建筑行业务工人员遇到工伤时,常因没有劳动合同、企业拒不到场维权陷入僵局,实际上只要留存好诊疗、事故、劳动关系相关凭证,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梳理争议、核算清楚诉求,就能高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