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跨界直播与违约诉讼
小雅是某MCN机构旗下的签约主播。因与机构在资源扶持上产生分歧,她在个人社交账号上进行了一场非授权平台的直播。此举被MCN机构认定为严重违约,并将其告上法庭。一审法院依据合同约定的高额违约金条款,判决小雅支付违约金及各项损失共计八十余万元。这笔款项对于刚入行不久的小雅来说,无异于天文数字。
上诉策略聚焦违约金酌减
郑利芬律师在接受小雅二审委托后,详细审查了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及履约记录。她发现,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是基于“签约后全部预期收益”的倍数,数额极高。郑利芬律师将二审代理的核心确定为“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依法调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她开始系统性地梳理证据,旨在证明机构因小雅该次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远低于合同约定的八十余万元。
庭审质证聚焦损失计算
二审庭审中,郑利芬律师向法庭展示了小雅在机构期间的收入报表,证明其并非头部主播,影响力有限,单次非授权直播给机构带来的负面影响及潜在客户流失均十分有限。同时,她对比了同类案件的司法判例,指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已明显超出行业惯例和合理范围。MCN机构方则主张,合同是双方自愿签署,应严格遵守。郑利芬律师则强调,合同自由并非绝对,当违约金条款显著偏离实际损失,起到变相惩罚作用时,司法应当予以干预,以实现个案的实质公平。
终审判决与数额调整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郑利芬律师关于违约金过高的意见。法院认为,MCN机构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主播的一次跨平台直播行为而遭受了与八十余万元对等的实际损失。最终,二审法院作出改判,将违约金数额从八十余万元大幅调减至十余万元。郑利芬律师指出,该案对行业内普遍存在的高额违约金条款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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