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的起点,是主被告人在2018年初身负多笔债务无力偿还,担心自有房产被债权人通过司法程序查封、拍卖抵债,主动伙同另外两名被告人商议规避债务的方案。三人经共谋后,决定通过捏造房屋买卖事实的方式保全房产,刻意制造虚假交易闭环。当月,三名被告人共同签订虚假二手房买卖合同,通过资金过桥方式伪造完整购房资金流水,虚构房屋交易事实。这套伪造的材料看起来具备合同、流水等完整环节,足以支撑常规的房屋买卖诉讼主张。
拿到伪造的交易材料后,三名被告人随即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成功查封案涉房产,接着又提起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民事诉讼。法院基于其提交的虚假证据,作出解除买卖合同、主被告人返还购房款的民事判决。虚假诉讼的流程走完后,主被告人已通过中介机构将案涉房产另行出售,收取大额购房款项。可因为房产早已被先前的保全程序查封,后续购房者根本无法完成过户,原本想掩盖的债务问题没解决,反而又引出新的民事纠纷。后续主被告人主动向司法机关坦白虚假诉讼事实,其余两名被告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行为,案件正式进入刑事追诉程序。
公诉机关以三名被告人构成虚假诉讼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指控其中一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需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多名辩护律师分别介入不同被告人的案件处理工作,全程聚焦案件事实认定、量刑情节核实开展辩护工作。巴中向丽琼律师在阅卷阶段全面梳理本案全部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逐一核对虚假合同、资金流水、司法文书、交易记录等核心证据,确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属实,罪名定性无误,遂确定以量刑从轻、减轻处罚为核心的辩护策略。
针对不同被告人的涉案地位、作用及案件情节,向丽琼律师制定差异化辩护方案。对于案件从犯,重点梳理其从属地位、主观恶性较小、参与程度较低的核心情节;对于全部被告人,着重核实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自首要件,固定自首认罪、真诚悔罪的相关事实。同时,律师结合各被告人系初犯、无恶劣犯罪前科、案发后积极悔罪等情节,整理完整的量刑辩护材料。庭审过程中,巴中向丽琼律师依法发表辩护意见,当庭明确各被告人具备自首、认罪悔罪、部分被告人系从犯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恳请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对各被告人从轻、减轻判处,同时针对其中一名被告人的数罪并罚情形,争取合理量刑区间。
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充分采纳辩护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对全案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予以综合认定。法院认定三名被告人均构成虚假诉讼罪,其中主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导作用,系主犯;另外两名被告人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同时确认三名被告人均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具备从轻处罚情节。最终法院作出判决:主犯被告人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有缓刑前科的从犯,依法撤销原有缓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另一从犯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良好,依法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回头梳理整个事件的推进节点,最初的虚假合同与资金流水是整件事的起点,而申请保全、提起虚假诉讼这两个环节,让原本只存在于私下的违规操作进入了司法程序。后续房产被另行出售却无法过户的矛盾,又让原本想掩盖的债务问题彻底暴露,最终推动案件从民事纠纷转向刑事追诉。在刑事审理阶段,各被告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的态度,以及部分被告人在共谋中仅起辅助作用的事实,成为量刑环节被法院重点考量的内容。向丽琼律师正是抓住这些事实层面的细节,区分不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没有笼统提出辩护主张,而是围绕每个当事人的参与程度、悔罪表现逐一梳理情节,最终使得法院在量刑时充分采纳了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为其中一名从犯争取到了缓刑结果。整个事件从谋划避债开始,到民事程序被滥用,再到刑事追责落地,每一步的选择都直接影响了最终的处理结果,也印证了在诉讼程序中提交虚假材料、捏造事实本身就会突破法律红线,不仅无法实现规避债务的目的,反而会引发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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