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背景是,某国有水产开发总公司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该企业多年前因欠付省属事业单位大额借款,签订书面抵债协议,将市区多层办公楼抵偿欠款,协议签订后房屋、房产证全部交付事业单位,该单位实际占用、改造使用房屋近二十年,并在省级机关事务国资系统完成资产入账登记。然而,破产管理人却提起一审诉讼,主张抵债协议未经省国资委审批、国有资产转让无效,要求收回房产纳入破产财产。一审法院部分采纳了管理人观点,驳回了事业单位完整确权诉求。之后,事业单位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张俊杰律师提起二审上诉。
首先是二审程序的启动。当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时,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律规定,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期限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在这起案例中,省属事业单位在收到一审不利判决后,及时委托张俊杰律师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了上诉权。上诉时,需要向法院提交上诉状,阐明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上诉状应明确指出一审判决存在的错误,以及请求二审法院作出的具体改判内容。在实务操作中,上诉状的撰写至关重要,它是二审法院了解上诉人诉求和观点的重要依据。
接着是准备阶段。张俊杰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投入了大量的精力进行准备工作。这一阶段不仅需要对一审案件的材料进行全面梳理,找出一审判决的漏洞和不足之处,还需要收集新的证据来支持上诉请求。对一审判决进行深入分析是关键步骤。律师要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合法性等多个角度进行审查。在本案中,张俊杰律师通过仔细研究发现一审法院在认定抵债协议效力时,没有正确区分管理性强制规定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国资部门审批属于行政管理规范,并不直接导致房屋抵债合同无效,这为二审的改判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收集新证据也是准备阶段的核心工作。律师需要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精准地确定需要收集的证据范围,并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进行调取。张俊杰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调查取证能力,他调取了省级渔业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套档案文件,其中包含二十余年多份财政拨款、房屋改造请示批复,这些文件充分证明了主管单位全程知晓并认可房产抵债移交。此外,他还提交了国有资产系统登记截图、年度资产报表,以此证明房屋早已纳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完成财务入账,产权归属已行政确认。同时,梳理了二十年实际占有、使用、修缮证据,表明房屋一直由事业单位用作实验、办公场所,而破产企业多年未主张权利。这些证据形成了一条完整的权属证据链,有力地支持了事业单位的上诉请求。
进入二审程序后,关键节点之一是案件的受理。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会对上诉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包括上诉状是否符合格式要求、上诉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等。如果符合条件,法院将予以受理,并确定二审的审理方式。在实务中,二审的审理方式主要有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一般来说,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法院可能会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而对于事实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则会开庭审理。本案中由于涉及国有资产、合同效力等复杂问题,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用了开庭审理的方式。
开庭审理时,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会进行法庭辩论。张俊杰律师在庭审中充分发挥专业能力,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从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两个方面进行了全面、深入的阐述。他强调国资部门审批的性质以及抵债协议的有效性,同时结合搜集到的大量证据,证明事业单位对房屋享有完整的产权。并且,他兼顾公共利益进行说理,向高院阐述了事业单位科研办公的刚需,指出若收回房屋将造成省级公益科研单位办公场所灭失,损害公共事业利益。通过有理有据的辩论,张俊杰律师进一步强化了裁判的价值导向,为二审改判争取了有利条件。
在二审程序中,也可能遇到不同的情形。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认为一审判决存在错误,可能会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也有可能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在这起案例中,经过张俊杰律师的努力,辽宁省高院二审改判,撤销一审错误认定,确认案涉整栋办公楼产权归省属事业单位所有,驳回破产管理人全部收回房产诉讼请求,房屋无需纳入破产清算财产。
程序终结后,也有一些后续事项需要关注。如果二审判决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对于胜诉方来说,可能需要关注如何确保判决的执行到位;对于败诉方来说,可能需要根据判决结果进行相应的调整。在本案中,省属事业单位成功保住了长期办公科研房产,避免了国有公益资产的流失。而破产管理人则需要根据二审判决,调整破产财产的清算方案。
在这起国企抵债房产破产确权纠纷的二审程序中,沈阳张俊杰律师凭借其对民法典合同效力的精准适用、跨机关档案调取取证的能力、兼顾公共利益的说理方式以及连贯的一二审诉讼思路,为省属事业单位赢得了最终的胜利,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在处理该类法律程序中律师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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