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静律师现为上海市汇业(银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同时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与老年人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2010年正式执业,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获学士学位,曾获评律图守护先锋律师。执业十余年来,其累计办理各类案件超过五百件,秉持“维护正义、恪守诚信、专业尽责”的执业理念,凭借扎实的专业理论功底与独到的实务经验,为众多当事人出具针对性法律处置方案,在事前风险防控、事后维权止损层面均取得良好效果,获得当事人的广泛好评与信赖,专业覆盖刑事辩护、离婚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务工伤等业务领域。
集团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导致的劳动报酬纠纷,是劳动维权领域长期存在的典型疑难场景,不少企业通过拆分工资发放主体、社保缴纳单位的方式分散用工责任,发生欠薪纠纷后各关联主体互相推诿,大幅提升劳动者维权难度与后续执行风险。此前有劳动者自2011年起长期在某集团体系内工作,先后在多家实际控制人、高管、持股人员高度重合的关联企业任职,后期主要在宁夏某酒庄企业从事酿酒及项目运营岗位,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标准20000元。用工期间劳动者工资由多家关联主体轮流发放,社保也在不同公司间切换缴纳,自2022年9月起,企业以经营困难为由仅发放一半工资,长期拖欠剩余劳动报酬,同时大量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加班费未足额支付,亦未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劳动者无奈以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邮寄《被迫离职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后仅裁决酒庄一家公司承担付款义务,其余两家关联公司未被判令担责,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一审民事诉讼。
三家案涉被告企业在一审中分别提出抗辩:酒庄公司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属于案外第三方公司派驻人员;置业公司抗辩仅代为发工资、代缴社保,不存在实际用工;实业公司则提起管辖权异议,拒绝作为责任主体参与案件,劳动者维权一度陷入困局。
另一起典型劳务工伤纠纷中,某劳动者入职农业科技公司担任操作工,在岗作业时意外受伤,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同时确定6个月停工留薪期。但用工单位在职期间未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工伤事故发生后双方就欠薪及工伤待遇产生重大争议,用人单位在仲裁、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主张此前向劳动者转账的2万余元属于已发放工资,要求在应付总款项中予以扣减,仅愿意承担剩余部分赔付责任,试图大幅缩减应付款项金额。
针对该起集团混同用工劳动争议案件,赵静律师作为劳动者一审阶段的特别授权代理人,首先全面收集整理工商档案、多份业务合同文件、微信沟通记录、全套钉钉考勤出差记录、劳动者本人及亲属名下银行流水、与企业实际控制人通话录音等全维度证据,第一时间依法向法院申请追加未被仲裁程序追责的实业公司作为共同被告。面对实业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程序抗辩,逐一对应程序法律规定提交代理意见,保障案件实体审理正常推进。庭审过程中,赵静律师重点围绕三家关联公司人员混同、用工管理交叉、工资与社保主体交替的客观事实,完整论证案涉情形符合劳动法层面混同用工的法定要件,应当由三家主体共同承担劳动报酬给付责任。一审原始判决书出具后,赵静律师第一时间比对裁判论理部分与判项金额,及时发现二者存在笔误、金额计算不一致的问题,随即依法向法院提交补正申请。
在工伤待遇纠纷案件中,赵静律师全程代理劳动者参与一审、二审全部诉讼程序,对用人单位提交的数笔未备注用途的转账流水逐笔核对时间节点、后续资金流向及事件背景,结合劳动者信用卡还款记录、双方后续完整对账沟通录音等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逐一说明案涉2万余元转账的实际性质:其中一笔转账在到账后短时间内即被劳动者用于偿还信用卡,实为企业代为还款的资金往来,另一笔转账也无法证实属于劳动报酬,同时结合录音中企业实际控制人全程未提及已发放对应工资的细节,佐证该部分款项不属于已支付的劳动报酬,从事实和法律层面系统性反驳用人单位的扣减主张。
集团混同用工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法院最终全部采纳赵静律师的代理意见,首先确认劳动者与酒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依法采信双方口头约定的月工资20000元的工资标准,后续法院根据代理申请出具补正民事裁定书,更正原始判决书中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的计算金额,最终判令三家关联公司共同向劳动者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合计78万余元,同时驳回三家企业提出的全部反诉请求,从一审阶段即锁定全部责任主体,大幅降低后续执行不能的风险。
工伤待遇纠纷案件,二审法院最终采信全部代理意见,认定用人单位提出的2万余元转账属于已付工资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依法驳回公司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判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足额支付拖欠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护理费等全部工伤待遇合计13万余元,完整保障受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在集团多家关联公司轮换任职、工资与社保由不同主体交替发放遭遇欠薪时,需注意留存各阶段的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工资流水、关联企业工商信息等材料,若劳动仲裁遗漏责任主体,可在诉讼阶段依法申请追加共同被告;持有电子打卡记录主张加班费的,注意留存原始载体避免证据效力受损。遭遇工伤后如遇用人单位以无明确备注的转账流水冒充工资试图扣减待遇的,可梳理对应资金的后续流向、相关沟通记录佐证款项实际性质,必要时通过完整的证据链还原客观事实。目前上述两案均为阶段性裁判成果,后续各方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行使相应诉讼权利,劳动者可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就劳动争议、劳务工伤类维权事项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合规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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