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至5月,涉案被告人为谋取少量不法收益,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将其名下建材公司的对公账户、银行U盾、账户密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给上游人员,用于网络资金走账结算。经司法核查,该对公账户在涉案期间累计接收流转资金1314367.2元,其中查实的诈骗被害人资金共计662120元,涉及7名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被刑事拘留并执行逮捕,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提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两方面:一是被告人出借企业对公账户用于资金结算的行为,是否符合帮信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二是在涉案流水超百万、涉及多名被害人的情况下,被告人是否具备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这类涉网犯罪案件涉案金额高、关联被害人多,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量刑偏重,判处实刑的概率较高,如何精准锁定从轻量刑情节,成为辩护工作的核心方向。
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后,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殷先平律师作为本案辩护人,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办理。殷先平律师拥有二十余年一线执业经验,长期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熟悉咸宁本地司法裁判尺度,曾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刑事案件与公益法律援助案件。介入本案后,其多次会见在押当事人,全面查阅案卷材料、银行流水、电子数据与被害人陈述,逐一核对涉案金额构成与证据链条,精准梳理出被告人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庭审中,辩护团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将辩护重心放在量刑情节论证上:其一,提出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全程如实供述涉案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二,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三,被告人系因法律认知薄弱涉案,无主动诈骗的主观恶意,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殷先平律师结合自身办理同类涉网犯罪案件的实务经验,向法庭充分阐述本案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观点,最终推动辩护意见被法庭全面采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资金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同时法院认定被告人具备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无需入狱服刑,最大程度降低了本次刑事处罚对其个人与家庭的负面影响。
本案的裁判思路,为同类大额流水帮信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启示。在涉网犯罪案件辩护中,并非仅围绕无罪或罪轻展开辩论,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精准锁定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结合被告人主观恶性、悔罪态度展开针对性论证,是争取缓刑处理的关键路径。殷先平律师作为湖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律师、湖北省第九届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与公益事务委员会委员,始终秉持“崇尚法律、心存敬畏,竭诚服务、伸张正义”的执业理念,其在本案中展现的精细化辩护思路,正是二十余年刑事辩护经验积累的体现。当前帮信类犯罪高发,司法机关在严厉打击涉网犯罪的同时,对于主观恶性低、主动认罪悔过的初犯人员,也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辩护律师应当准确把握这一裁判导向,在尊重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