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吗,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起诉阶段,案件情况其实还很有变数。这时,案件材料尚未完全固定,各方围绕证据和法律适用的争议较大,办案机关还在收集证据、查明事实。所以在这个阶段,很多事情都还存在改变的可能。
在这个阶段取得有利结果,对当事人来说意义重大。如果在起诉阶段就解决问题,和等到审判阶段再胜诉相比,能让当事人更早摆脱诉讼的困扰。不用长时间担心房产被撤销过户,也不会因为长时间的诉讼影响正常的生活和工作。而且,早早胜诉还能避免因诉讼拖延产生额外的经济支出,对个人声誉的影响也会降到最低。
接下来,给你讲一个具体案例。2016年到2018年,陈XX为他人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后来债务人没履约,贷款公司申请仲裁,2021年仲裁裁决陈XX要连带清偿7327万余元债务及利息。贷款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陈XX和丈夫黄XX把名下厦门市一套两层房产转让给了林XX、陈XX夫妻。于是,贷款公司以“低价转让财产逃避债务”为由把他们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存量房买卖合同》,让房产恢复到黄XX名下,还要求支付律师代理费1万元,还让各方承担诉讼费。
这个案件如果贷款公司胜诉,林XX、陈XX夫妻可能会失去花223万元买的房子,还可能面临财产损失。本案中,陈昆伟律师受林XX、陈XX夫妻委托应诉。在庭审中,原告说案涉房产以100万元低价转让,是恶意避债;两被告(黄XX、陈XX)则称交易真实,实际成交价223万元,而且原告诉求已过诉讼时效。陈昆伟律师结合证据,提出了核心代理意见。他指出案涉房产交易真实合法,第三人已按223万元市场公允价支付全款,有《房产买卖协议》、转账凭证、中介费收据等完整证据链能证明;备案合同100万元只是为了办理过户申报用的,不是实际交易价,原告自己也承认房产价值约230万元,案涉交易价没低于市场价格,不构成“明显不合理低价”;第三人购房时对被告债务情况不知情,是善意受让;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在起诉前一年就知道房产转让事宜,撤销权除斥期间未届满,而且被告该抗辩与第三人无关。
最终,法院采纳了陈昆伟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原告主张“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缺乏依据,案涉房产交易不构成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要件;原告无证据证明在起诉前一年知晓撤销事由,除斥期间未届满,但核心争议在于交易合法性;驳回贷款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280元由原告承担。这个结果让林XX、陈XX夫妻保住了房子,他们的223万元财产权益没有受损,也不用再为这场官司提心吊胆,可以继续安心生活了。
从这个案例能看出,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起诉阶段,律师从交易真实性、价格公允性、第三人善意性这几个角度入手,梳理证据、论证法律观点,很有可能改变案件走向。如果你遇到类似的情况,第一时间要收集和保存好相关交易的证据,比如合同、转账记录、收据等。另外,对于一些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文件,不要随意签署,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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