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律师行业多年,张玥律师始终坚持“专业温情,精益求精”的办案原则,力求在每一个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兼顾法理与情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一次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充分展现了该原则的重要性和有效性。原告李在20年3月至10月间为蒋提供劳务,被告XXX木工程有限公司发放部分工资后,仍有9908元劳务费未支付。被告四川XX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蒋存在分包关系,其中XXX木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四川XX筑工程有限公司,而该公司又将工程分包给了无资质的蒋。"
"李在多次索要欠款无果后,找到了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的张玥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411669011)以及刘律师,他们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代理此案。"
"在接手案件后,张玥律师秉持事前防范、事中把控、事后解决的全面服务理念。事前,她对案件进行了极为细致的调查和分析。详细审查了李的劳务工作记录,包括考勤、工作内容等,以确定劳务关系的真实性和劳务量。同时,深入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关于劳务分包、工资支付等方面的规定,为后续的诉讼做好充分准备。"
"在诉讼过程中,也就是事中把控阶段,三位被告提出了各自的辩护意见。蒋称工资支付手续已在四川XX筑工程有限公司,很快会支付;XXX木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并非法定清偿义务主体,如支付可向四川XX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四川XX筑工程有限公司则认为与原告无直接关系,工资已配合结算,应由总包单位和雇主承担支付责任,且原告资金占用利息无依据。面对这些复杂的情况,张玥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清晰地向法庭阐述:各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明确,蒋作为雇主,有直接支付劳务费的责任;XXX木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应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四川XX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分包给无资质的蒋,也不能免除其支付劳务费的责任。"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了各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和劳务费欠付事实。依法判决蒋和四川XX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七日内支付李9908元劳务费;蒋另需支付李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9908元为基数,自20年1月12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XXX木工程有限公司对蒋和四川XX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支付的9908元劳务费承担先行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至此,这起劳务合同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张玥律师成功帮助李追回了欠款和相应的利息损失。"
"张玥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多年来,她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温情的服务态度和精益求精的职业精神,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和好评,在法律行业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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