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起,李某克、乔某犯罪团伙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通过注册空壳公司、控制多类银行账户开展“公转私”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按转账比例收取手续费。方某伟在该团伙运作模式下,承接他人介绍的资金,利用同案犯提供的空壳公司工具账户完成转账服务。经司法审计,2021年8月至2022年8月期间,方某伟涉及的转账资金累计达2.95亿余元,按万分之二至万分之三的比例收取手续费,获利共计20万余元。公诉机关以方某伟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向法院提起公诉。方某伟到案后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提出自身参与时间较短、涉案账户数量与审计结论不符、转账资金及获利数额计算偏高的辩解。
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三方面:一是涉案账户数量及对应犯罪数额的核算是否准确,能否基于事实对不当数额予以扣减;二是方某伟在共同犯罪中实施承接资金、操作转账等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从犯;三是方某伟到案后提供的他人犯罪线索,是否符合立功的法定构成要件。针对上述争议,辩护方结合在案证据与法律规定展开分层抗辩。
作为方某伟的辩护人,河南吾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张春媛律师,依托自身深厚的经济犯罪辩护经验,首先将辩护重心放在犯罪数额的精细化核查上。张春媛律师曾任职于法院行政庭,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多年,累计承办刑事案件超600件,尤其擅长经济犯罪案件中证据链条的拆解与审计意见的实质审查。面对2.95亿的巨额流水审计报告,张春媛律师逐笔核对账户交易记录、空壳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与资金流转凭证,发现审计报告将1家与方某伟无实际关联的账户纳入统计范围,且部分重复计算的转账流水未予以剔除,直接导致获利数额核算偏高。针对主从犯认定问题,辩护方提出,方某伟并非空壳公司的注册主体,也未掌控核心转账工具账户,仅负责中转客户资金、协助完成转账操作,在整个非法资金结算链条中处于辅助地位,应认定为从犯。针对立功情节,辩护方提出方某伟到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其他案件的犯罪线索,该线索已由公安机关记录在案,符合立功的法定条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辩护方全面梳理方某伟具备的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等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提出其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诚恳,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量。
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伟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关于犯罪数额,法院经重新核查证据,采纳了辩护方提出的账户数量错误、部分流水重复计算的意见,对涉案金额及违法所得数额依法予以核减。关于主从犯认定,法院认为方某伟不仅承接客户资金来源,还多次直接操作账户转账流程,在非法资金结算的核心环节起到关键作用,不属于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立功情节,法院查明方某伟所提供的犯罪线索,系公安机关通过依法勘验其手机账户数据自行掌握的内容,并非方某伟主动交待或提供,不符合立功的构成要件,对该意见亦不予采纳。最终,法院结合方某伟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0万余元。
本案作为典型的涉资金支付结算类非法经营案件,清晰呈现了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辩护的核心逻辑。张春媛律师在本案中坚守“有效辩护而非形式辩护”的执业理念,不做“万金油”式辩护,而是聚焦犯罪数额这一直接影响量刑档次的核心要素,通过逐笔核对审计依据、比对原始交易凭证完成证据补强,最终成功推动法院核减不当犯罪数额,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从本案的裁判规则可以看出,对于涉案流水庞大的经济犯罪案件,司法审计意见并非必然作为定案依据,辩护人需具备实质化审查证据的能力,精准识别审计中存在的账户归属错误、流水重复计算等瑕疵;对于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认定,需结合行为人是否掌控核心资源、是否主导犯罪流程进行综合判断;而立功的认定则严格遵循“线索来源合法性与主动性”的法定标准。张春媛律师凭借前置化的辩护策略、精细化的证据拆解能力,在复杂案件中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同类案件的辩护思路提供了可借鉴的实务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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