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某市居民彭某被人以婚恋交友为名诱骗至陕西汉中一诈骗窝点。该团伙假借某化妆品公司代理名义,通过聊天软件诱骗被害人至窝点后,以洗脑、贴身看管等手段,逼迫被害人使用自有资金或网贷购买虚构产品,甚至编造剧本骗取被害人亲属钱财。雷某在该团伙中担任业务员及7号店店长,不仅以婚恋交友名义将陈某、袁某骗至窝点,造成陈某被骗1.9万余元、袁某被骗19.8万余元的损失,还伙同他人编造剧本骗取彭某家人3.6万余元、王某家人1万余元。此外,雷某任职店长期间,团伙其他成员加单金额达21.4万余元,其本人从中获利2万余元。案发后,雷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2万元,并取得陈某、袁某的谅解。
本案的核心争议围绕雷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量刑情节认定展开。公诉机关指控雷某构成诈骗罪,且参与犯罪数额巨大,应对应诈骗罪中数额巨大的法定刑档次。这一指控直接关系到雷某的量刑幅度,而张春媛律师结合自身十余年刑事辩护经验,从共同犯罪的角色认定与量刑情节梳理两个维度切入,形成完整的辩护逻辑,为案件的从宽处理奠定了基础。
作为河南吾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张春媛律师曾任职于法院行政庭,深谙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阶段的递进逻辑,始终坚持“有效辩护”而非“形式辩护”的执业理念。在本案办理中,她首先将辩护重点放在雷某的共同犯罪地位界定上。通过细致梳理团伙层级架构,她发现该诈骗团伙分工明确、层级清晰,雷某虽担任店长,但并非团伙的组织者、策划者或核心控制者,其行为主要是按照团伙既定规则执行诱骗、配合实施诈骗,在整个犯罪链条中仅起辅助作用。为强化这一辩护观点,张春媛律师调取了团伙组织架构记录、同案犯供述、雷某的任职权限与获利明细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论证雷某不符合主犯的认定标准,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同时,针对公诉机关提出的“数额巨大”指控,张春媛律师并未单一聚焦定性辩护,而是同步梳理量刑从宽情节:雷某系初犯,到案后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这些均属于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她将从犯认定与各项从宽情节结合,构建起“定性辩护+量刑辩护”的双重体系,避免了辩护意见的碎片化。
法院经审理认为,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网络诱骗被害人至诈骗窝点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在共同犯罪中,雷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结合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可依法从宽处理。最终法院采纳了张春媛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以诈骗罪判处雷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该案的裁判思路,为涉众型共同犯罪中从犯的责任认定提供了典型参考。张春媛律师指出,在诈骗团伙类案件中,不能仅因行为人具有管理头衔就直接认定为主犯,需结合其实际权限、对犯罪的操控程度、获利来源等综合判断;同时,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的量化梳理,是实现量刑从轻的关键。作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律师,张春媛律师累计承办刑事案件逾600件,擅长在“黄金救援期”内通过精细化证据拆解争取最优结果,始终坚持“辩护前置”策略,将辩护重心前移,在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领域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致力于以务实的辩护方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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