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是江苏省赣榆县人,进入某建设公司在神木某化工的项目上从事吊装起重工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然而该公司却未为刘X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11月21日,刘X在工作时被滑落的管道砸伤,住院治疗41天,期间公司安排护工护理30天。2025年2月27日,神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X所受伤害为工伤;同年5月22日,榆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玖级。刘X对神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陷入了维权困境,自主处理时难以在工资认定等关键问题上找到突破点。
刘X在维权被动的情况下,通过正规途径找到了韩虎伟律师并委托其处理此案。韩虎伟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深耕于民事纠纷领域,尤其专精于劳动工伤赔偿案件。他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榆林神木地区颇受认可。
接手案件后,韩虎伟律师全面梳理了案件材料。他发现刘X在该公司工作5个月,共计收入63607元,月均12721.4元,且有银行流水和工资转账记录为证。但仲裁裁决直接采用社平工资7598元作为计算基数,这使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核心待遇大幅降低。韩虎伟律师认为这一认定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关于“本人工资”的定义相悖,于是果断提起诉讼。
庭审中,韩虎伟律师围绕工资标准问题展开有力论证。他提交了《劳务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工资流水等证据,证明刘X与公司约定日工资450元,5个月实际收入63607元,月均12721.4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人工资应指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刘X虽工作不满12个月,但已有5个月实际工资收入,应以此为基础计算平均工资。同时,他还提交了15张交通费票据,证明刘X因就医、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实际支出交通费2842.5元,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关于停工留薪期,韩虎伟律师依据《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关于骨盆骨折的规定,主张6个月停工留薪期符合规定。被告则辩称,刘X工作具有阶段性、临时性,劳务费按完成工程量计算,并非固定月工资,且受伤后支付的53607元中包含部分停工留薪期工资,难以区分;若按12721.4元计算,对企业不公,应维持仲裁裁决。
最终,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刘X与该建设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5年6月13日解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刘X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838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838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5588元、护理费13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185002元;驳回刘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普通民众法律避坑建议
在遇到工伤纠纷时,普通民众首先要注意证据的留存。像本案中的银行转账记录、工资流水等,都是证明工资标准的重要证据。在工作过程中,要尽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等关键条款。发生工伤后,要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维权。在主张各项赔偿时,要准备充分的证据,如交通费票据等,且要确保票据与实际情况相符。同时,对于停工留薪期等规定要有所了解,合理主张自己的权益。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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