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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反转:王丹律师凭何力挽狂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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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02 · 193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丹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732人 执业5年
律所: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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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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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多数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胜负分明,而此次南通的相关案件却有意外反转。睿公司起诉专利侵权,一审却败诉,上诉也被驳回。这中间究竟是哪些关键之处被法院看重?背后的原因值得深入探究。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领域,有时候看似板上钉钉的侵权案件,实则暗藏变数。南通就有这样一起让人意想不到的案子,睿公司手握外观设计专利,起诉海门XX某纺织品厂和南XX公司侵权,索赔82万元,所有人都觉得这官司睿公司赢定了,可结果却大相径庭。

睿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1XXXX0651.1、名称为“坐垫(多功能)”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排他被许可人。它认为XX厂生产、销售,南XX公司商标授权的“中空透气坐垫”产品外观设计,与其涉案专利构成近似,侵害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于是,睿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及模具,还要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82万元。

这个案子的代理律师王丹,有着独特的背景。她是江苏科技大学研究生,拥有理工科+法学复合背景,还持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兼具技术分析与法律实务双重能力。这样的背景让她在处理这类涉及技术与法律双重难题的案件时,有着天然的优势。

在一审及二审审理过程中,王丹代表XX厂提出了几个关键的抗辩意见。首先是不侵权抗辩,她指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有明显区别。涉案专利坐垫前端中部呈梯形状拱起,而被诉侵权产品对应部位为凹陷设计。对于坐垫类产品,这个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显著,二者不构成相同或近似,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很多人觉得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比对就是看整体感觉,但王丹律师却精准地抓住了关键部位的差异。这就好比看两个人是否相似,不能只看整体轮廓,关键部位的特征才是决定是否相似的核心因素。就像在这个案子里,前端中部的设计差异,就成了判断是否侵权的关键。

除了不侵权抗辩,王丹律师还提出了现有设计抗辩和合法来源抗辩。她指出XX厂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是现有设计,不构成侵权,并且该产品有合法来源,系从案外人“南通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处合法购得,作为销售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多维度的抗辩策略,就像给案子上了好几道保险。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有显著差异,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决驳回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睿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时候,很多人认为睿公司可能会在二审中翻盘,但王丹律师并没有退缩。

王丹律师坚持一审中的核心观点,在二审中协助法院巩固对关键事实的认定。二审法院最终还是采纳了关于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实质性差异”的观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对于坐垫类产品,尤其是中部镂空的坐垫,前端中部是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该部位的凸起或凹陷设计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涉案专利的“梯形拱起”与被诉侵权产品的“凹陷设计”构成明显区别,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将两者区分开。所以,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也不近似,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这场官司的胜诉,对XX厂意义重大。它不仅避免了巨额的经济赔偿,更通过司法判决明确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边界,避免了后续经营中可能面临的潜在诉讼风险。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不能只看表面的相似,关键在于找到产品之间实质性的区别。而且,多维度的抗辩策略也是胜诉的关键。很多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可能只关注一个方面,而王丹律师却全面出击,为案件的胜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知识产权纠纷日益增多的今天,这样的案件给企业和律师都敲响了警钟。企业要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但同时也要避免过度维权。而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像王丹律师一样,深入研究案件细节,运用专业知识和多维度的策略,才能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为当事人赢得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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