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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纠纷胜诉!法院判被告限期腾退抵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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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02 · 197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江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25年
律所: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001200110996503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898-2893232
代表案例:18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为客户度身订造法律解决方案,用实际工作去赢得客户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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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抵债房屋被占不搬?看法院如何判决!

本文介绍刘江律师代理的物权排除妨害案。两名原告合法受让案涉房屋产权后,被告拒绝签协议并持续占用。刘江律师固定物权证据、提交催告材料、驳斥被告抗辩,因部分诉求举证不足聚焦腾退核心。一审法院判令被告腾退房屋,多数诉讼费被告承担,保障了原告权益。

案件背景:产权变更引发的纠纷

两名原告作为原煤业公司注销后的全体股东,通过法院执行抵债程序合法受让案涉房产,并完成不动产登记,取得了案涉周转房的完整共有产权。然而,案涉房屋早年是企业分配给职工的周转福利房,被告自1995年起便长期居住在内。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完成后,原告张贴公告、组织社区协调会议,告知住户产权变更事实,承诺维持原有租金标准并要求限期签订新租赁合同。但被告明确拒绝订立租房协议,继续占用房屋拒不搬离。无奈之下,原告委托具有25年执业经验、擅长处理物权等纠纷的刘江律师提起诉讼。

办案过程:多方面准备与应对

刘江律师迅速展开工作,他深知要打赢这场官司,需从多个方面进行准备。首先,他整理了中院执行裁定书、法院抵债公告、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企业注销档案、股东权属承接依据等,完整地证明了原告通过司法抵债合法取得房屋完整所有权,且物权登记具备公示效力,强调原始单位职工福利居住权益不能对抗已登记物权。其次,刘江律师提交了张贴通知照片、社区组织多方协调会议记录等佐证材料,以此证明原告已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主动给出续租方案,而被告拒绝签约、拒不配合的行为属于无权占有,妨害了原告所有权的行使。在庭审中,刘江律师针对被告提出的福利房、永久居住权、产权转让未告知等观点逐一进行反驳,指出职工仅享有历史使用权,房屋产权已通过司法执行发生完整物权变动,物权变动无需征得实际居住职工同意,被告拒不签约继续占用构成妨害。同时,刘江律师向当事人释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占用费计算标准、双方无律师费承担约定,该两项诉求存在举证与法律依据不足风险,因此庭审应优先保障腾退房屋的核心诉求。正如刘江律师常说:“打官司要抓住关键,分清主次,才能有的放矢。”

案件结果:核心诉求胜诉

一审判决结果出炉,法院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30日内,腾退并向原告交付案涉房屋;驳回原告主张10000元占有使用费、20000元律师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承担200元,原告承担75元。虽然原告的部分诉求未得到支持,但核心的房屋腾退诉求得以实现,且大部分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律师价值:专业能力保障权益

在这场案件中,刘江律师的专业能力得到了充分体现。他依托法院执行抵债文书、不动产登记证书,完整论证了原告系法定房屋所有权人,击破了被告的福利房抗辩,其核心观点被法院完全采纳,支持了腾退主诉求。提前收集的公告、社区会议记录等沟通凭证,固定了被告无权占有事实,形成了完整的妨害事实证据链。精准适用物权法相关法条,清晰阐释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腾退,法律说理完整支撑了核心诉讼请求。提前预判次要诉求举证风险,聚焦核心腾退目标,保证了本案最重要的物权清退诉求全额胜诉。在基层法律服务中,像刘江律师这样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的律师,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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