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G与第三人Y于1985年登记结婚,婚姻持续了40年。婚后,Y作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通过公司“以房抵分红”的方式获得了多套商业房产权益。然而,Y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P保持婚外不正当关系,并育有非婚生子T。2018年至2022年,Y未经配偶G同意,将15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商业房产,通过公司内部登记至T名下。这一行为严重侵害了G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G发现后,试图自行解决问题,却因缺乏专业法律知识和证据收集能力,陷入了维权困境。
面对维权难题,G通过正规渠道找到了顾丽媛律师。顾丽媛律师是成都市律协婚家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8年取得律师执业证至今,在四川成都深耕法律实务近7年,处理过众多婚姻家庭纠纷及民商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顾丽媛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了一系列关键动作。首先是证据梳理,她通过调取房产登记档案、股东分红凭证、项目开发资料等,证实案涉15套房产是Y婚内经营收益转化而来,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这一步骤明确了财产性质,锁定了Y无权处分的事实。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重大财产处分,必须双方协商一致,所以Y的单方赠与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在法律关系拆解方面,顾丽媛律师紧扣公序良俗原则。她明确提出,Y基于婚外情及非婚生子关系,擅自赠与巨额房产,既违反了《民法典》第1043条夫妻忠实义务,也违背了第8条公序良俗原则。依据《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针对对方可能提出的“为未成年人生活所需”的抗辩,顾丽媛律师清晰地区分了法律边界。她指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不能以未成年人利益为由,非法占有他人夫妻共同财产,二者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不能成为拒绝返还财产的合法理由。
在庭审筹备阶段,顾丽媛律师提交了婚姻证明、房产登记信息、婚外情事实、财产来源等全套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由于被告及第三人均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而顾丽媛律师的代理意见成为了法院裁判的重要依据。
最终,四川省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全面采纳了顾丽媛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Y将15套房产赠与T的行为无效,判令T、P于判决生效三日内,协助将15套房产变更登记至G名下,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T、P承担。
从本案可以为普通民众总结出一些法律避坑建议。在婚姻关系中,要增强财产保护意识,了解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处分规则。一旦发现配偶有擅自处分财产的行为,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房产登记信息、资金往来记录等。在维权过程中,不要盲目自行处理,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借助律师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同时,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确保在诉讼中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