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邻君律师现任广东卓建(光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律所合伙人、知产业务负责人,同时具备专利代理师、高级技术经理人专业资质,曾任职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员,担任中国贸促会首届企业出海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广东省高院知产纠纷调解员、广东省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汕尾仲裁委(深汕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同时受聘为东莞理工学院创业导师、中原工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校外导师。
温邻君律师拥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航空动力学士、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的双重专业背景,执业前曾在中核集团从事技术工作多年、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担任发明专利审查员多年,在国知局履职期间审结发明专利数百项,获评审查员培训班成绩第一名、优秀审查员、青年骨干干部、优秀教研人员、优秀党员等荣誉,之后又在红圈所金杜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深耕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十余年。执业以来代理各类知识产权类案件百余项,其中专利类案件40余项,技术秘密案件30余项,客户提出服务需求均第一时间响应,擅长领域覆盖知识产权、涉外(东南亚/美国)、人工智能、低空经济,重点服务新能源、生物医药、航空/低空经济、高端制造、人工智能等行业领域,曾为美的、阿里、宇通客车等数十家知名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执业理念秉持“专业、用心,用法律护航科技发展”。此外,温邻君律师参与起草国内首部AI领域标准《生成式人工智能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指南》、首部聚焦低空航线安全的标准《低空航线运行安全动态评估技术规范》,参与编写高校教材《知识产权法律实务》《现代法律理论与实践发展探究》,专业研究能力获得行业广泛认可。
近期温邻君律师团队办结多起高关注度技术秘密维权案件,其中两起典型案件分别涉及民生服务类经营秘密保护与高端制造领域技术秘密保护:
第一起案件中,原告系深圳专注于自闭症儿童康复服务的专业机构,通过长期经营积累了164名包含个性化康复需求、家长联系信息、交易习惯的深度客户信息,以及内部定价体系、客服操作手册等核心经营秘密。五名核心员工先后离职,通过亲属代持方式设立四家同类型竞争企业,利用在职期间掌握的商业秘密直接引流原告客户,甚至照搬内部定价与运营制度,原告遂将九名被告诉至法院。
第二起案件原告为客车行业上市公司,自主研发的“电池氮气保护系统”包含5项核心技术秘密,用于提升新能源客车运行安全性。五名掌握该技术的前员工离职后加入新设同业公司,短期内以该批员工为发明人申请多件技术内容高度重合的专利,并公开宣传销售侵权产品,原告起诉六被告要求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第一起康复机构经营秘密维权案件,温邻君律师针对被告隐蔽的关联持股架构、分散多地的侵权主体布局,第一时间制定取证与诉讼同步推进方案:首先精准梳理划定三类秘点——164名客户的深度个性化信息、内部价格体系、客服操作手册,摒弃泛化主张避免秘点认定范围被限缩;随后开展分层公证保全,通过原告服务器系统操作日志、业务留存的历史沟通记录等客观证据,直接对应被告经营后台的客户转化数据,构建完整侵权行为证据链;庭审过程中针对被告提出的“客户个人信赖”“自行开发运营体系”抗辩,结合自闭症康复行业客户信息获取难度大、用户选择高度依赖机构专业经验的特点,充分阐释涉案经营秘密的特殊商业价值,逻辑闭环驳斥被告时间线矛盾、证据缺失的抗辩主张,推动法庭采纳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裁量因素。
针对第二起客车企业技术秘密维权案件,温邻君律师首先聚焦“电池氮气保护系统”的整体原理方案、压差控制模式等5项核心技术秘点,逐一梳理从项目立项到迭代优化的全流程研发文档,结合员工入职涉密岗位的培训记录、保密协议、涉密文档标记记录等材料,形成完整的保密措施证据链,直接回应被告提出的“未设置独立保密区域、保密协议签署晚于技术完成时间、不构成有效保密措施”抗辩;其次针对被告主张的“涉案技术属于现有技术”抗辩,通过多维度专利与非专利文献检索比对,论证涉案5项技术要素的组合方式、参数阈值均未被公开渠道披露,具备非公知性;最后梳理不同岗位前员工的涉密接触时间线,与被告方专利申请日、产品上市时间的先后顺序形成对应印证,排除被告主张的“部分员工无接触可能性”抗辩点,清晰呈现多名自然人被告共同转移技术、新设公司落地侵权产品的完整行为链条。
两起案件均由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第一起康复机构经营秘密维权案,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全部秘点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原告为适格权利人,九名被告共同侵权成立,全额支持原告诉求,判决九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第二起客车企业技术秘密维权案,法院认定涉案技术信息具备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要件,六被告共同构成侵害技术秘密,全额支持原告诉求,判决六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20万元。现阶段前述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温邻君律师结合办案经验提示各类创新型市场主体:首先,技术与经营类核心无形资产的权利边界提前梳理固定是维权的前提,企业需对核心信息按保密等级分类标记,留存研发投入、业务积累的全流程原始记录,避免秘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其次,针对涉密岗位人员入职、在职、离职全流程完善合规管理,明确涉密范围、履职权限、离职交接要求,留存完整流程文件,可有效避免后续侵权纠纷中“未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抗辩被采信;最后,发现核心商业秘密被侵害时,需第一时间固定客观痕迹类证据,优先通过系统日志、公开宣传信息等中立材料构建证据链,降低言辞证据的效力瑕疵风险,最大限度维护企业自身竞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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