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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晚婚晚育年龄是多少?

时间:2024-03-02 17:35:34 浏览:7269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对于晚婚晚育的年龄是在法定年龄三年以后的结婚的人员符合这种情况,也就是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的人员,就符合晚婚晚育的法律规定,我国民法典中也规定了男女登记结婚的法定年龄。
男女晚婚晚育年龄是多少?

一、男女晚婚晚育年龄是多少?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所以,我国公民的法定婚龄男子为二十二周岁,女子为二十周岁。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结婚时正好处于法定婚龄那一年,一定要在生日之后第二天开始才能登记结婚。

女满二十三周岁,男满二十五周岁的初婚为晚婚,初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后初育为晚育。

二、国家如何奖励晚婚晚育

国家对于晚婚晚育有一定的奖励措施。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了晚婚晚育都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婚假、生育假,延长的奖励婚假和奖励生育假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奖励婚假和奖励生育假,指公民因晚婚晚育而享受的特别奖励休假,休假期间,工资、奖金一般照发。

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条例和办法中都有对晚婚晚育者进行奖励优待的具体规定。

国家规定的基本婚假一般为3天,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在此之外都又规定了晚婚奖励假,时间有长有短。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法定产假

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此基础上又对晚育的妇女规定了晚育假,即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延长产假的奖励,各省奖励的时间差距较大。

三、晚婚晚育的规定是否具有强制性

晚婚晚育不是强制性的。目前,一些地区和单位依据本地区或本单位的自行规定,在本地区或本单位强制实行晚婚晚育,对凡未达到晚婚晚育年龄申请登记结婚的一律不予开具结婚登记时所需要的单位证明,甚至有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手续。必须指出,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混淆了法定婚龄与晚婚年龄的性质,侵犯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结婚权利,这是对婚姻自由原则的破坏。

法律要求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在申请结婚登记时,应当提交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这些组织是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法定机构,如实提供当事人婚姻状况的证明是这些组织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但其并不享有批准当事人结婚与否的权利。

对特殊人员适用特殊婚龄的规定。在规定法定婚龄的同时,法律还允许某些部门或某些行业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规定一些已达到法定婚龄的人暂时不准结婚的特殊规定,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义务兵在未服满现役期间,正在劳改的犯人在关押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这些法规、条例对该部门、该行业系统的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具有强制效力。

作为这些特殊部门或行业的当事人,应当遵守本部门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凡未达到法规、条例要求的条件或年龄,所在单位有权拒绝出具单位证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也有权拒绝准予结婚登记。如果当事人脱离了这些特殊的部门,则不再受该特别法的调整,只要符合结婚条件申请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准予登记。

综上所述,民法典中规定了对于男性法定结婚年龄在22周岁,女法定结婚年龄在20周岁,所以高于三年法定结婚年龄以后的人员都是属于晚婚晚育的,而且只要满足了民法典中规定的结婚要求的情况,那么婚姻登记机关就应该准予双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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