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本是救死扶伤的地方,但医患之间偶尔也会产生矛盾和纠纷。比如患者在治疗后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在治疗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意外情况,患者及其家属就可能会认为是医院的责任,从而引发医疗纠纷。那么在这些纠纷发生时,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民法典》针对医疗纠纷有一系列明确的规定,下面来详细说说。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比如,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因为疏忽大意切错了部位,这明显是有过错的,医院就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二、医疗机构的说明义务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要是医院没有尽到说明义务,导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医院在没有告知患者某种治疗可能存在严重副作用的情况下就进行治疗,患者出现不良后果,医院就要担责。
三、病历资料的相关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这保障了患者对自己病历资料的知情权和复制权。如果医院拒绝提供病历资料,患者可以通过与医院协商,若协商不成,还能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等方式来解决。
四、药品、消毒产品等缺陷的责任承担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比如患者使用了有缺陷的医疗器械导致损害,既可以找生产厂家,也可以找使用该器械的医院要求赔偿。
医疗纠纷解决后,后续可能还会有一些问题出现,比如赔偿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没达成一致,患者后续的康复治疗费用是否还能要求医院承担等。这些后续问题处理不好,很可能会再次引发矛盾。这时候不妨到律图咨询本地律师,律图平台上的律师都有合法执业资质,可通过官方渠道核验,他们不会做虚假承诺,也不会夸大维权效果。律师会结合具体情况,帮你理清后续流程,让你在处理医疗纠纷后续事宜时少走弯路,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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