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劳务公司承包一条道路工程,工程2020年8月建成通车。2023年2月,双方签署结算汇总表,初审含税结算金额4207万余元,其中质保金210万余元。原告起诉主张尚欠工程款508万余元、资金占用损失40万余元,同时要求工程公司的母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委托贵州公成律师事务所后,由吴子卿律师作为被告一方的代理人参与诉讼。吴子卿律师2023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15201202311664495,同时担任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取得法学与金融学双学位,长期专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
案件办理之初,吴子卿律师团队先对工程交付情况、双方结算文件、已付款金额、发票开具情况逐一核对。被告一方此前的抗辩思路是:项目属于政府投资,需要经过审计,整体结算尚未完成,付款条件没有成就;工程没有办理正式竣工验收,质保金也不符合返还条件;同时母公司与项目公司财务独立,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吴子卿律师团队将争议焦点集中在四个方面:
第一,结算金额与付款条件是否已经成就;
第二,合同中“背靠背”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资金占用损失是否应当支持;
第三,质保金返还条件是否成就;
第四,母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结算表虽为初审,但已经双方签字确认,且工程已交付使用多年,被告长期未提出异议,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对于“背靠背”条款,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施工方无从掌握发包人的付款进度,且工程已交付多年,被告以该条款拒绝付款的抗辩不能成立。关于质保金,法院认为返还条件已经成就。对于母公司责任,法院依据提交的审计报告等证据,认定不足以证明母子公司财产完全独立,母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
在资金占用损失部分,法院结合双方履约情况作出区分处理:因原告未足额开具质保金发票存在一定过错,最终仅支持以已开票未付款部分为基数、按LPR计算资金占用费。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建设工程纠纷中,工程是否实际交付、结算文件是否签字确认、发票是否足额开具、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结算约定,都会直接影响付款条件与利息起算的认定。吴子卿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结合建设工程领域实务经验,针对结算金额、付款条件、质保金、背靠背条款等核心问题逐项抗辩,最终在资金占用损失部分促成法院对原告诉请作出相应核减,为当事人维护了相应合法权益。
吴子卿律师长期在贵阳地区执业,所在的贵州公成律师事务所地处观山湖区麒龙贵州塔35层,日常承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分包转包纠纷、工程款结算争议、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金融借款与不良资产清收等案件。对于涉及大型施工企业、政府投资项目、跨主体结算的复杂建工案件,吴子卿律师能够结合自身“法律+金融”的复合知识背景,从证据梳理、鉴定程序应对、诉讼策略制定到执行落地,为当事人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建设工程纠纷往往涉及金额大、证据材料多、法律关系复杂,当事人在遇到工程款拖欠、结算争议、质保金返还等问题时,尽早固定施工资料、结算文件、往来函件与付款凭证,对后续维权十分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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