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D某在当地和一家装饰公司签订了全屋装修合同,约定包工包料,还明确了完工时间和总预算。D某按照施工进度预付了大部分装修款,然而装修公司施工一小部分后就无故全面停工,D某多次沟通让其复工都没有结果。停工数月后,双方协商解除装修合同,并签署了书面补充协议,确认了已完工工程的折算金额,装修公司及法人需在规定时间内退还剩余工程款,还约定公司和法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若逾期未退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支付违约金。
但到了退款期限,装修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不仅拖延、拒绝退款,还提出了两点抗辩理由。一是声称停工是因为D某未按时付进度款导致;二是认为原装修合同未约定逾期退款违约金,所以不应当承担违约金,同时也拒绝赔付业主因房屋无法入住产生的租房损失。D某在万般无奈之下,委托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的黄晓曼律师全权代理本案诉讼。
大理黄晓曼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对全套证据进行了完整整理,其中包括装修施工合同、全部转账付款凭证、停工沟通记录和解除合同补充协议。在庭审中,黄律师重点抓住核心证据《补充协议》展开论证。这份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它清晰地写明了停工、解约是装修方的单方原因,还明确约定了退款金额、连带还款主体以及四倍利率违约金。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份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大理黄晓曼律师将案件的核心问题进行了拆解分析。对于被告提出的停工是D某未按时付进度款导致这一说法,律师通过审查施工进度以及付款凭证发现,D某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进行付款的,而装修公司在未达到相应施工进度就停工了,这充分说明停工并非是因为D某未按时付款,进而推翻了被告的这个抗辩理由。对于被告提出的原合同未约定逾期退款违约金所以不应承担的说法,律师提出虽然原装修合同未约定,但双方后来签订的《补充协议》已经对违约金进行了明确约定。从合同的订立和变更角度来讲,补充协议实际上是对原合同的一种补充和变更,一旦双方签字认可,就意味着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达成了新的合意,所以被告应当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金责任。
在论及连带还款责任时,通常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如果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法定代表人就不能仅仅以公司名义承担责任而逃避个人还款义务。在这个案件中,《补充协议》里明确约定了装修公司及法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所以法人L某需要和公司共同承担退款责任。
针对D某提出的租房损失诉求,黄晓曼律师并没有盲目夸大诉求。她如实向法庭陈述了合同原始条款限制、损失无法完全归责被告、当事人未及时止损等客观情形。因为在法律上,要主张赔偿损失需要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并且当事人也有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在这个案件中,租房损失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不能简单地全部归咎于装修公司,所以黄律师尊重法律规定,保证代理意见客观严谨。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黄晓曼律师的核心代理观点。法院判决装修公司与法定代表人在10日内连带退还原告装修预付款74525元,并且以74525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按一年期LPR4倍计算违约金。不过,由于合同约定及损失因果关系等原因,法院驳回了原告的租房损失诉求。案件受理费980元,由D某承担135元,装修公司与法人共同承担845元,若被告逾期付款,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从这个案件的处理过程可以看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黄晓曼律师在面对复杂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时,能够敏锐地抓住案件的核心争点,通过对关键证据的精准分析和对法律条文的恰当运用,将大的争议问题拆分成一个个可核对的小问题,逐一进行论证和反驳。同时,黄律师在代理过程中保持客观严谨的态度,不盲目夸大诉求,既保证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也体现了一名专业律师应有的素养和职业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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