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问题一直是商业领域里让人头疼的事儿。不少商家努力打造自己的品牌商标,可有时候,一些相似商标的情况到底算不算侵权就很难判断。要是错判了,对商家来说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所以,搞清楚什么情形下不宜认定商标侵权就显得特别重要了。下面就来详细说说这个问题。
一、商标合理使用情形不宜认定侵权
商标合理使用是指他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善意、正当的方式使用权利人的商标。比如,描述性使用就是其中一种常见方式。一水果店在水果篮的包装上标注“本地烟台苹果”,这里“烟台”是苹果产地描述,即使“烟台”可能已被注册为地理标志商标,水果店这种标注方式属于描述其商品来源,属于正当的描述性使用,不宜认定为商标侵权。还有指示性使用,维修店为表明其可以维修某品牌产品,在店招上使用该品牌商标名称,属于合理指示其服务对象,也不宜认定是侵权。
二、在先使用商标不认定侵权
如果商标在他人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就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并且具有一定影响,那么在先使用人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比如,甲经营一家小餐馆多年,一直使用“美味居”作为店铺招牌。后来乙申请注册了“美味居”商标。在这种情况下,甲的在先使用是合法的,继续在原小餐馆范围内使用“美味居”,不宜认定为对乙商标权的侵犯。不过在先使用人得留存好使用时间的证据,像最早的广告宣传资料、发票等,证明自己是在先使用。
三、权利用竭情况下不认定侵权
商标权利用竭指的是,商标权人自己或经其许可将带有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后,商标权人对这些商品的再次销售等后续行为就不再享有控制权。像甲公司生产的带有其商标的手机,卖给乙经销商后,乙经销商再转手卖给消费者或者其他零售商,甲公司不能以商标侵权为由阻止。因为商品经商标权人首次销售后,其商标权已经在该特定商品上“用尽”。
四、非商业性使用不宜认定侵权
非商业性使用一般指不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商标的行为。比如个人在社交平台分享自己使用某品牌产品的体验、评价,或者在学术研究、新闻报道中提及某商标,这些都不是商业性使用,不宜认定为商标侵权。大学教授在课堂上讲解商标知识时,举例展示某知名品牌商标,这是基于教学目的非商业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当明确了不宜认定商标侵权的情形后,还是可能会遇到复杂的状况。比如商标权人坚持认为他人使用构成侵权并发起索赔,抑或实际情况难以判断是否属于不宜认定侵权的范畴。要是遇到这些麻烦,大家不妨到律图咨询律师。律图平台汇聚了众多经验丰富、执业资质能通过官方渠道核验的律师,他们不做虚假承诺,也不夸大维权效果,会依据具体案例为你抽丝剥茧,找出解决办法,让你在商标使用问题上心里有底。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