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佳伟律师是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09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执业证号为12201200910289770,同时担任吉林省律协法律顾问委员会主任、长春市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深耕建设工程与重大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多年,累计办结各类商事案件超千件。"
"当事人所在的建筑企业A公司是案涉回迁楼工程的转包方,项目最初由C公司中标,几经流转后到A公司,最终由某自然人完成土建施工。后来实际施工人因服刑,委托代理人和A公司签了竣工结算造价协议,确认总造价21822671元。"
"结算签完没多久,实际施工人就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还主张A公司和关联的B公司是家族关联企业、人格混同,要求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完整对账,没准许工程造价鉴定申请,参照合同约定逐项核算管理费、税金、代付扣减项目,判决A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753928.58元及对应利息、返还10万元履约保证金及利息,驳回了实际施工人的其他诉求。"
"实际施工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一并提出多项异议:认为A公司没实际管理项目不该扣5%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不该由自己承担、税金计算重复且税率错误、A、B两公司人格混同应当连带。正是在这个节点,A公司委托张佳伟律师团队代理二审应诉。"
"接受委托后,张佳伟律师团队先完整复盘了一审全部卷宗,把施工合同、转包协议、授权委托书、结算协议、对账笔录、收款收据、工商档案全部梳理一遍,逐条拆解上诉人的上诉主张,先把事实层面和法律层面的争议焦点理清楚,再确定整体应诉思路。"
"针对零散的上诉点,团队分类归集证据:先调取实际施工人出具的完整授权文件,证明代理人有办理结算的合法权限;再整理A公司现场派驻管理人员的履职证据,证明项目管理的实际投入;接着调取安措费收款收据,证明该笔费用已被实际领取;最后梳理两家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划清关联关系和人格混同的证据边界。"
"完成证据梳理后,团队结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类案裁判规则撰写二审答辩状,搭建四层抗辩逻辑:一是授权代理人签的结算协议合法有效,应当排除工程造价鉴定;二是转包合同虽无效,但A公司有实际现场管理投入,管理费、税金可参照合同约定扣减;三是安全文明施工费已由实际施工人委托人员领取并出具收据,应当计入已付工程款;四是仅存在股权、人员关联,不满足法人人格混同的法定要件,B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庭审中,团队针对上诉人的每一项上诉理由逐一反驳,向合议庭完整还原结算、对账的全过程,庭审结束后又提交书面代理意见强化说理,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主要代理意见,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自行承担。"
"从这起案件可以总结几条建设工程结算的通用实务经验:第一,转包协议即便无效,只要有合法授权的代理人签署竣工结算协议,结算协议就具备独立法律效力,不能仅以合同无效为由直接否定结算效力、申请造价鉴定;第二,实务中经常出现实际施工人因服刑、在外等原因委托他人办结算,事后又以本人没亲自签字为由推翻结果,这就要求工程结算时必须规范授权委托文件,明确授权范围包含结算、对账,完整留存收款收据、确认文件,提前固定证据;第三,企业存在关联关系、股东亲属交叉不等于法人人格混同,主张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需要举证证明财产混同、业务混同等法定事实,单纯股权、人员关联达不到举证标准;第四,转包合同无效不代表全部约定都不能参照适用,若转包方确实提供了现场管理,可参照约定扣取管理费,每一笔工程款扣减都要留存对账记录、签字确认凭证,即便拿到一审有利判决,也不能轻视二审应诉,否则一审成果存在被改判的风险。"
"张佳伟律师办公地点位于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生态大街3777号明宇金融广场A4座五层,团队长期为省内建筑、文旅、通信类企业提供合规与争议解决法律服务,曾参与长白山度假区、长春影都万达商业项目、中国移动吉林公司等大型项目的全流程法律服务,在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争议、公司商事纠纷领域具备扎实的实务经验。"
"建设工程类纠纷往往证据零散、争议点细碎,仅靠口头表述很难梳理完整的抗辩逻辑,规范留存每一份结算文件、授权手续、对账凭证,是降低后续诉讼风险的核心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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