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劳动纠纷,在王晓秀律师的努力下,得到了妥善解决。
劳动者LZF在2021年3月至2025年1月期间,先后在滁州某公司、ZXX、XX公司工作。2025年1月,LZF与公司在工资、年休假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方面产生了纠纷。
LZF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XX公司、ZXX、XX公司支付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月6日期间工资14,793.1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988.5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2,000元。而XX公司则辩称并未单方解除劳动关系,LZF是擅自离岗,是单方终止劳动关系,且因LZF个人原因自己主动从ZXX辞职,ZXX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与XX公司也没有关联性。ZXX、XX公司缺席未答辩。同时,XX公司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不支付LZF相关费用。
王晓秀律师在接手此案后,深入研究案件细节。她发现滁州某公司与XX公司、ZXX、XX公司存在主要人员和股东等混同的情况。比如XX公司下发文件,决定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WYL同志担任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对相关公司实行财务监管。王晓秀律师精准梳理这些关联公司混同的证据,厘清了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
在法庭上,王晓秀律师依据XX省工资支付规定等相关法律,指出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按时足额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XX公司认可拖欠LZF的工资,LZF月工资为6,500元,所以LZF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6日的工资应为14,793.1元。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王晓秀律师认为LZF同意解除同时要求XX公司多支付一个月工资,应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且LZF的工作时间应连续计算,其经济补偿金为26,000元。另外ZXX、XX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安排LZF休年休假,所以对LZF主张年休假工资的请求也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LZF与相关公司的劳动关系,并判令XX公司、ZXX、XX公司支付拖欠LZF的工资14,793.1元、带薪年休假工资2,988.5元、经济补偿金26,000元,合计43,781.6元。王晓秀律师凭借专业能力,成功为劳动者LZF维护了合法权益,让其应得的权益得以实现,也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在这起案件中得到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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