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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腾退纷争:律师如何守护居住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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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9.21 · 134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赵云皓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8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山西唐尧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410201910112226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损害赔偿、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8234711268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丰富的专业经验;翼城县政府法律人才库入选者、翼城县统战部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理事。赵云皓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并自从事律师职业以来,累积了大量法律实务经验,担任数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公司法律顾问。擅长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等多方面法律服务,以热情、诚信的服务态度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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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房屋租赁与借名买房交织的复杂纠纷中,当事人常面临权益受损风险。本文将以一起典型案例,带你了解律师如何为当事人精准维权。

案件详情

原告以登记产权人身份提起房屋租赁合同腾房诉讼,称房屋是自己购置并出租给被告,现计划出售要求被告限期腾空。被告委托赵云皓律师后发现,这实际是被告前夫借原告公积金资格出资购房,双方口头约定房屋相关成本均由被告家庭承担,原告从未实际入住。此次诉讼核心争议焦点众多,包括双方真实法律关系认定、登记物权公示效力与内部出资事实的冲突等。

律师策略

赵云皓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事实,拆分两类法律关系。在庭审举证阶段,提交完整证据链,证明房屋全部成本由被告家庭承担,双方不存在租赁合意。同时,分层论证核心抗辩逻辑。依据《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不动产登记仅对外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在原被告双方内部纠纷中,应当以实际出资、占有使用事实认定真实权利状态。原告仅出借公积金贷款资质,未履行购房对价义务,无权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通俗化解释:就像房子的产权,只有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才算是完成了法定的物权设立程序,对外才具有公示效力。

案例关联说明:本案中原告虽有不动产登记,但法院依据实际出资等内部事实,认定其不能仅依登记要求被告腾退房屋,体现了该法条中物权登记效力在具体案件中的运用。

案件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律师代理意见,认定原告虽为登记权利人,但房屋实际出资、占有使用等情况表明双方不存在租赁关系,不动产物权登记不能对抗内部真实出资与代持事实。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无需腾空房屋、返还房产,案件胜诉。同时,法院释明双方就剩余公积金贷款欠款的债权纠纷,可另行协商或另案起诉处理,房屋占有使用权益维持现状。

律师价值

赵云皓律师精准区分物权登记公示效力与内部借名代持事实,完整归集证据,推翻原告主张的租赁关系。厘清租赁返还与借名买房两类法律关系边界,论证原告无实际出资无权主张腾退,法院全额驳回原告诉请,保全当事人房屋居住使用权,同时明确贷款欠款另案处理路径,一次性化解腾房诉讼危机,极大降低当事人居住权益受损风险。当事人在复杂的房产纠纷中,因律师的专业代理,得以守护自身居住权益,避免被迫搬离自有出资购置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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