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祝某与被告黄某曾是夫妻关系,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位于单县某小区的一处房产,并办理了预告及预抵押登记。2024年4月,两人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该套房产归原告祝某所有,且这份协议在民政局进行了备案。然而,当该房产可以办理产权登记时,被告黄某却拒不配合过户。祝某无奈之下,将黄某诉至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协助将该房产登记至自己名下。
被告黄某在庭审中辩称,签订离婚协议并非其真实离婚意思,自己未仔细阅读协议内容,并且购房时有共同借款,所以不同意协助过户。但法院经审理查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黄某的抗辩理由没有证据支持,无法得到法院的认可。不过,由于案涉房屋因其他案件被法院查封,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黄某需在案涉房屋抵押登记及法院查封保全措施涤除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祝某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将房屋产权由双方共有变更为原告单独所有。
在这个案件中,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的马国律师作为原告祝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发挥了重要作用。马国律师已经执业多年,在婚姻家庭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他依据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为原告主张权利,面对被告的不实抗辩进行了有力反驳,协助法院准确认定财产分割约定的效力,最终成功地让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房屋过户协助义务,切实维护了原告离婚后的财产权益。
由此可见,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应当遵守。当一方拒不履行协议时,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案件可能会因为各种因素变得复杂,比如本案中房屋被查封的情况。这时候,专业律师的介入就显得尤为重要,他们能够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帮助当事人梳理案件事实,明确法律关系,提出合理合法的诉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在山东菏泽单县,如果遇到类似的离婚后财产纠纷问题,不妨多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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