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A在公共场所与他人发生口角后,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致使三人轻微伤,面临寻衅滋事罪指控,这一情况让被告人A陷入了巨大的困境。都燕果在案发后介入此案,为被告人A提供法律帮助。都燕果自2010年开始执业,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承办过众多刑事案件,此次寻衅滋事罪案正属于他擅长的业务范畴。都燕果介入案件后,第一时间决定围绕自首、赔偿、谅解、缓刑开展全面辩护。
在案件初期,都燕果迅速锁定自首情节。他固定了“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的关键事实,明确认定被告人A为自首。这一操作是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可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资格,通过准确固定关键事实,为被告人A奠定了从轻处罚的基础。经过都燕果的努力,成功使法院认定被告人A具有自首法定从轻情节。
接着,都燕果主导赔偿谅解事宜。他全程指导被告人A对全部被害人进行全额赔偿,逐一取得书面谅解书。都燕果这么做是因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最大限度降低社会危害性,而这通常是法院在量刑时重要的考量因素。通过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为法院从轻判处提供了核心依据。
在量刑辩护阶段,都燕果结合犯罪情节、悔罪表现、被害人谅解、社会危险性低等因素,提出明确缓刑量刑建议。并且,他的量刑建议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形成一致,这使得法院在量刑时能够综合考虑各方合理建议。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都燕果的缓刑量刑建议。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A具有自首法定从轻情节,且全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全部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A未被收监执行,顺利适用缓刑,能够回归正常生活,保留了工作与生活基础。
在这个案件中,都燕果运用了固定关键事实认定自首、指导赔偿谅解修复社会关系、精准提出量刑建议等操作策略。虽然案件已经取得了较为理想的结果,但都燕果也为被告人A保留了在缓刑期间遵守规定、避免出现新的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的预防性权利,以确保整个案件的后续发展不会影响到被告人A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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