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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旧债追讨遇时效难题,表见代理抗辩助当事人终审改判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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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9.13 · 173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肖康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401202410772771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合同事务、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5870473337
代表案例:12个
律师优势:;建设工程、工伤赔偿、企业法律顾问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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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龙某经营的建材经营部与重庆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公司欠款后,龙某多次催收无果。一审因诉讼时效问题败诉,后委托肖康律师上诉。肖康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准确把握案件突破口,成功让二审改判。此案复盘能为民众在处理类似合同纠纷时提供法律避坑指导。

龙某经营的重庆市某区建材经营部(已注销)与重庆XX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约定为该公司承建的涪陵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用房扩建工程供应建材。在2018年3月至2019年9月期间,龙某累计供货424,260元,然而重庆XX公司仅支付305,272元,尚欠118,988元。龙某多次通过项目现场人员夏X、夏X某催收,但都没有结果。无奈之下,龙某选择诉至法院,希望能追回剩余货款及违约金

一审中,龙某却遭遇了困境。一审法院以龙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向重庆XX公司直接催收为由,认定诉讼时效已过,进而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龙某对这一判决结果不服,在陷入维权被动后,通过正规途径找到了肖康律师,并委托其提起上诉。肖康律师从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200件,在民商事劳动争议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毕业于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法学专业的他,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

接受委托后,肖康律师迅速展开工作,全面梳理案件材料。他发现一审败诉的关键在于,龙某多年来一直通过项目现场人员夏X、夏X某进行催收,可一审法院认为该二人系案外人张XX聘用人员,其催收不构成对重庆XX公司的有效催收。肖康律师准确地把握到本案的突破口——表见代理与交易习惯。

肖康律师围绕几个核心观点构建上诉理由。首先是交易习惯形成权利外观,供货单全部由夏X、夏X某签字确认,重庆XX公司据此支付了30余万元货款,这足以证明龙某有正当理由相信该二人有权代表公司收货及催款。其次,龙某的催收行为具有连续性,2021年、2022年龙某通过微信向夏X催收,夏X明确表示款项已划至重庆XX公司账户,且二审中夏X出庭作证称每次催收后均告知公司相关负责人。最后,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成立,龙某在时效期间内持续主张权利,主观上从未放弃追索,客观上通过可代表公司的人员传递催收意愿,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在二审庭审中,肖康律师申请夏X出庭作证,并提交2021年至2022年的微信聊天记录,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龙某在2020年9月11日付款期限届满后,于2021年、2022年持续通过夏X向重庆XX公司主张权利,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最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供货单由夏X、夏X某签字确认,重庆XX公司据此支付过部分货款,龙某有理由相信该二人可代表公司。夏X二审到庭陈述龙某催收后其均告知公司,微信聊天记录也予以佐证,龙某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持续主张权利。因此认定本案诉讼时效未经过,重庆XX公司应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终审判决撤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重庆XX公司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龙某支付货款118,988元及相应违约金。

普通民众法律避坑建议

在日常的商业交易中,普通民众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证据留存方面,无论是供货单、付款凭证,还是沟通记录等都要妥善保存,像本案中微信聊天记录就成为关键证据。二是催收方式上,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向合同相对方进行催收,避免通过不确定是否有代理权的人员进行催收。三是关注诉讼时效,在知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后,要及时主张权利,可通过发送催款函等方式使诉讼时效中断。四是遇到纠纷时,不要盲目自行处理,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借助律师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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