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未过户引发的欠款纠纷
一家混凝土公司拖欠供货方砂石料货款百余万元。经协商,双方签订了以物抵债协议,约定用公司名下的一套房产和一辆汽车抵扣全部债务。房产顺利完成了过户手续,但汽车却始终没有交付。供货方多次催促,混凝土公司都以"车辆手续正在办理"为由推诿,这一拖就是大半年。供货方意识到对方根本没有履行诚意,剩余的二十余万元货款如同悬在头顶的利剑。于是,供货方决定不再等待,将混凝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就未履行的部分继续支付原货款。
二、从抵债协议中寻找权利主张的突破口
代理供货方的贺晓瞳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厘清了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性质。这位执业七年、代理各类民商事案件超过三百件的律师,对合同法领域的新债清偿规则有着深入研究。她查阅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物抵债协议的司法观点,确认以物抵债协议属于"新债清偿",在"新债务"未完全履行之前,"旧债务"并不消灭。这意味着,混凝土公司仅履行了以房抵债的部分义务,对于尚未履行的以车抵债部分,供货方仍然有权主张原来的货款债权。
三、三重证据还原协议履行状态
贺晓瞳的取证工作围绕三个层面展开。第一层,她向法庭提交了以物抵债协议书原件,协议中明确载明了"以房产A和车辆B共同抵偿全部货款"的条款,为证明"部分履行"提供了合同依据。第二层,她提供了已完成过户的房产证复印件,用以证明抵债协议已部分履行,同时也反向证明了车辆部分尚未履行的事实。第三层,她整理了供货方与混凝土公司负责人之间长达数月的沟通记录,包括电话录音和微信聊天截图,其中清晰记录了对方向供货方承诺"车辆下个月一定过户"但始终未兑现的过程。庭审中,贺晓瞳将这组证据串联成完整的链条,向法庭陈述:债务人未完全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债权人有权请求履行原债务,要求支付剩余的全部货款及逾期利息。
四、法律为债权人保留选择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以物抵债协议属于新债清偿协议,在债务人未完全履行新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就未履行部分恢复原债权的行使。被告混凝土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履行交付车辆的义务,应当继续承担支付剩余货款的义务。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供货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混凝土公司支付剩余货款二十余万元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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