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大庆律师是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也是该律所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他执业10余年,多次荣获北京海淀区优秀律师,深谙刑事法律体系与司法裁判思路,承办案件已逾600件。"
"2023年8月,某分行网点行长麻某因违规饲养犬只被人举报。8月9日上午9时许,民警刘某带领工作人员前往麻某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住所,依法处置违规饲养的犬只。执法过程中,麻某情绪激动,拒不配合工作,还动手推搡民警肩部,致民警倒地,右膝部软组织损伤。经司法鉴定,民警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标准。随后,麻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
"麻某家属委托刘大庆律师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刘大庆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展开一系列工作。他详细阅卷,全面了解案件的证据材料和细节,不放过任何可能对麻某有利的信息。同时,多次会见麻某,与他沟通案件情况,了解其当时的行为动机和心理状态。"
"经过对案情的深入分析,刘大庆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核心辩护意见。首先指出,本案事出有因,是家庭养犬琐事引发的情绪失控,并非蓄意对抗国家法律执行。麻某作为受过高等教育的国家公民,此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极小。"
"其次,强调麻某的推搡行为未造成民警构成轻微伤,损害后果极其轻微。并且案发后,麻某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诚恳,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再者,提出麻某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
"基于以上几点,刘大庆律师请求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麻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免予刑事处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麻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但综合全案情况,麻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且案发后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其行为不需要判处刑罚。"
"最终,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麻某不起诉。刘大庆律师的辩护成功让麻某免受牢狱之苦,更重要的是使其未留下任何犯罪记录,保住了他作为分行行长的职业生涯与社会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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