郗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中,郗某因销售显卡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审查起诉,涉案金额达47万余元。罗宇律师介入此案,最终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对郗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案发时,郗某从他人处购入一批显卡并加价销售。公安机关经调查,认定其行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指控郗某主观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进行销售,且涉案金额巨大。
罗宇律师是贵州国昊君珩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人,毕业于贵州医科大学医事法律专业,有丰富的刑事案件办理经验。接手郗某案件后,罗宇律师第一时间开展工作,他进行了细致的阅卷工作。在深入研究案件材料时,罗宇律师发现一个关键问题:指控郗某“明知”是假货的证据链存在严重断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知”或“应知”商品为假冒。而在本案中,公安机关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郗某在进货时主观上的“明知”或“应知”。
基于此发现,罗宇律师采取了一系列行动。首先,他撰写了详尽的法律意见书。在意见书中,罗宇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指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尤其是在郗某主观明知方面缺乏有力证据。接着,他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申请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警方依旧无法补强郗某主观明知这一关键证据。
检察机关在审查了全部证据后,完全采纳了罗宇律师的意见。认定郗某主观明知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郗某作出存疑不起诉(绝对不起诉)的决定。检察机关的这一决定与罗宇律师提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尤其是主观明知方面证据缺失的辩护意见相吻合,验证了律师工作的有效性。
在郗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中,罗宇律师精准抓住“主观明知”这一核心构成要件,从根本上动摇了控方指控基础。通过熟练运用“退回补充侦查”程序,迫使公安机关暴露证据短板,最终实现了无罪效果。如果读者在经营中遇到类似不慎销售疑似侵权商品而被调查的情况,不要轻易认罪,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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