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案平台企业在2019年成立,打着黄金实物投资的旗号,用“高价购金、买黄金送黄金”模式吸引大众,还设计多层级推广计酬规则,构建起庞大的传销网络。当事人在2020年初注册投资,后来发展成团队管理人员,还进入了核心管理圈层,负责一些区域运营工作。经司法审计和电子数据鉴定,当事人名下有4个平台账户,所处层级达24层,下线体系延伸26层,有效下线人员八千余人。在案件侦办和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是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建议从重量刑。
戴颖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仔细阅卷,梳理了上万页的电子数据、审计报告、讯问笔录、鉴定材料等,精准抓住了核心争议焦点:公诉机关仅依据当事人的管理头衔,就认定其为传销主犯,这与客观行为和实际权责严重不符。
戴颖律师深度剖析案件事实,区分“头衔”与“实际作用”。通过对比全案高管供述、平台运营制度、资金流向记录等,发现当事人不是平台发起者,最初是普通投资者,只是战X副职,工作都按上级指令执行,没有平台制度制定、资金管控、顶层决策权限,平台的扩张、运营模式、返利规则都是顶层设计,当事人只负责区域信息传达、市场协调等辅助事务,无法决定市场政策和收益分配。由此形成核心辩护观点:当事人在传销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在庭审中,公诉机关反驳称当事人是早期参与者且担任战X管理职务,推动了组织壮大,应是组织者、领导者,不能认定为从犯。戴颖律师围绕证据逐一质证、辩论。指出区分传销组织顶层决策者与中层执行管理人员的关键,司法解释认定“组织者、领导者”的核心标准是参与策划、管控资金、制定计酬制度,当事人不满足这些条件;下线人数和层级规模只是客观结果,不能据此推定当事人起关键推动作用,庞大下线体系是由平台顶层制度驱动,当事人只是被动执行推广任务;当事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涉案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有坦白从宽法定情节。
庭审结束后,戴颖律师向承办法院提交完整书面辩护词,附上同类传销案件裁判参考案例,结合本案事实、证据、法律规定,系统论证当事人的从属地位,请求法院减轻处罚,保障当事人量刑权益。案件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两次申请延期补充侦查,戴颖律师全程跟进新证据,逐一核对新增审计、电子数据材料,及时调整辩护思路。
最终,法院充分核查全案证据,采纳了戴颖律师的全部核心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虽有战X管理职务,但只是执行上级安排,在传销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认定为从犯,不采纳公诉机关“当事人系关键组织者、领导者”的公诉意见。结合当事人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从宽情节,依法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最终判决当事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违法所得及孳息予以没收,涉案未追缴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家属拿到判决书时,看到的不仅是结果,还有那些被认真对待过的辩护意见。戴颖律师凭借专业能力,细致梳理证据,有力论证当事人属从犯,结合其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提交完整辩护意见,最终为当事人大幅降低刑期,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量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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