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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按假药论处”药品,能否争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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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9.06 · 153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陈军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73人 执业22年
律所: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2200410564752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公司经营
咨询电话:13182708879
代表案例:34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涉外代理经验,会外语,丰富的专业经验;陈军律师擅长刑事辩护,自执业以来,本着以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宗旨,以专业的法律服务赢得当事人认可为原则。担任过重大疑难刑事案件、集团犯罪、电信集团诈骗,普通刑事案件等上百起各类型刑事案件的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变更罪名、从轻判处或者缓刑等不同的辩护效果。积累了丰富的辩护实战经验,思路清晰,逻辑缜密,沉着冷静,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积极作用,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以优质专业的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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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销售假药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但对于一些“按假药论处”的进口药品案件,其情况相对复杂。今天就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为大家深入分析这类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及辩护要点。

江苏省江阴市曾审理过一起销售“按假药论处”的进口药品刑事案件。被告人XX受雇于被告人JX,共同经营“XXX”淘宝网店。在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期间,二人通过微信联系、快递送货的方式,向多地买家销售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德国药品,像“XX止咳糖浆”等,累计销售金额达XXX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JX住处查获未销售的同类进口药品若干,货值金额XX余元。经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这些涉案药品均因未取得国家进口药品批准文号,依据相关规定,被依法按假药论处。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药罪对XX、JX提起公诉,明确JX系主犯,XX系从犯。且涉案药品主要面向婴幼儿、儿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情形应酌情从重处罚

XX在20XX年X月XX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取保候审,之后委托在无锡执业的陈军律师担任辩护人。陈军律师所在的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在当地有着良好的口碑,陈军律师本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超20年,经验相当丰富。

陈军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全面细致的辩护工作。他第一时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逐一核实指控的证据,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点在于涉案药品虽因未取得国内进口批准文号被“按假药论处”,但实际是符合国外生产质量标准的药品,与传统意义上“成分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假药有本质区别。同时,律师重点核实XX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确认其仅受雇担任网店客服、领取固定工资,未参与药品采购、定价、资金管控等核心环节。

基于这些事实,陈军律师确定了“从犯认定+情节辩护+缓刑争取”的核心辩护方向。庭审中,他围绕XX的犯罪情节,提出三项核心辩护意见:一是XX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二是XX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三是XX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涉案药品未发现对人体健康造成实际危害,社会危害性与传统假药犯罪存在明显区别。虽然法院对“药品真实性”相关辩护意见未予采纳,但律师提出的从犯、坦白、初犯等从宽情节辩护意见,均被法庭重点考量。

最终,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XX具有从犯、坦白、当庭自愿认罪、初犯等从宽情节,且部分犯罪系未遂,结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法院采纳了陈军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XX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同时禁止X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处理销售“按假药论处”药品这类刑事案件时,要深入分析案件细节,准确把握法律适用,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陈军律师凭借专业的辩护能力和扎实的办案态度,为类似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很好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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