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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设备没用在约定工地,为何不算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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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8.21 · 172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2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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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公司与张X签协议,张X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别处,公司以合同诈骗报案。李鉴春律师为张X辩护,认为其无主观故意,不构成合同诈骗,属合同纠纷。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对张X不起诉,公司申诉也被驳回。此案核心在于厘清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界限,李鉴春律师精准辩护维护了当事人权益。

租赁设备未用于约定工地,就能认定为合同诈骗吗?

某公司与张X签订了《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楼房脚手架工程由张X施工。施工时,张X却把租赁来的脚手架设备用于了其他工地,还拿去归还自己欠其他公司的设备,价值约二百余万元。撤离时,他没清点工地上的设备,也没告知部分设备的去向。公司觉得不对劲,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张X因此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之后案件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就在这时,李鉴春律师介入了。他有着十六年的执业经验,还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法制、预审、刑侦、经侦等部门工作近二十年,担任刑侦队、经侦队领导十余年。这样丰富的经历,让他在面对此案时,有着独特的见解。

李鉴春律师盯着那叠厚厚的卷宗,逐页翻阅。当看到张X与公司签订的协议条款时,他的手指在关键处轻轻敲打着。他深知,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关键在于主观故意。他仔细梳理着每一个证据,从张X与公司的沟通记录,到设备的使用轨迹。他发现,张X在租赁设备时,虽有自己的打算,但并非一开始就蓄意欺骗。张X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一些突发情况,才导致设备使用偏离了原计划。而且,在整个过程中,张X与公司也有过一些沟通,只是沟通并不充分。

基于这些细节,李鉴春律师认为张X没有实施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应由法院管辖。他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辩护意见和相关证据、证据线索。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他的意见,决定对张X不起诉。然而,某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市人民检察院经复查,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这场辩护,展现了李鉴春律师扎实的专业功底。他从细微处入手,凭借丰富的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结果。在法律的天平上,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最终的裁决,而李鉴春律师正是抓住了那些关键细节,让正义得以伸张。就像他常说的:“在复杂的案件中,真相往往藏在那些容易被忽视的角落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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