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活动中,若支付一笔钱换取他人退出投标,这算串通投标罪吗?2018年4月,XX市第一中学新校区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被告人甲私下联系12家建筑公司,获取其资质及投标材料准备围标,已在工地施工的乙也想投标,双方协商后,甲收39万退出投标,项目最终由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案发后,乙退缴了39万元违法所得,公诉机关认为甲、乙构成串通投标罪,甲认罪认罚,乙不认罪,甲委托了李建鹏律师等担任辩护人。
李建鹏律师有着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他曾任职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参与过全省检察系统多项专项活动,在公诉岗位办理过诸多重大案件。接受委托后,李建鹏律师围绕案件展开深入分析。他指出,串通投标的前提不成立,涉案12家公司是否存在串通围标的事实未被查清,甲的行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的前提条件不明确。而且,被告人甲无实际投标行为,购买12家公司手续后,并未实际制作标书参与投标,更未影响最终中标结果。同时,甲的行为未给招标方、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公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中标公司与甲无任何关联,不存在违法所得或中标项目金额的归属问题,甲也并未采取法律明确禁止的非法手段,且无前科劣迹。
在庭审中,李建鹏律师重点强调,公诉机关未能证明甲与中标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也未能证明甲的行为造成了具体的实际损失。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甲给予乙39万元,乙收款后放弃竞标,行为违背招投标原则,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构成串通投标罪,二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不过,法院采纳了李建鹏律师关于“甲未实际参与投标”“与中标公司无关联”“未造成实际损失”等辩护意见。被告人甲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乙如实供述、退缴违法所得,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甲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乙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扣押的乙退缴违法所得39万元及涉案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此案中,李建鹏律师通过精准梳理事实与法律论证,虽未能让当事人完全无罪,但有效限制了罪责范围,为当事人争取到最轻处罚,体现了刑事辩护中证据链分析与法律适用精准度的重要性。正如那句“在法律的天平上,精准分析证据与适用法律,才能让当事人得到公正的对待”,此案便是很好的例证。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