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领域,劳务分包引发的工程款纠纷屡见不鲜。本案中,原告王X作为自然人,与建筑分包公司签订了土建劳务分包合同,负责航空院校精装修土建配套施工,包工包料完成了案涉工程。双方结算确认总工程款130万余元,然而分包公司仅支付了65万余元,尚欠64万余元。分包公司以未与甲方完成结算、存在扣款为由拒付余款,而案涉项目发包人为航空院校,院校与总包分包公司未结清巨额工程款,这让王X的数百万施工款项回款毫无保障。
王X委托了陈向东律师处理此案。陈向东律师在接到委托后,迅速采取行动。立案阶段同步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出具保险公司保函担保,法院依法冻结分包公司、发包人银行存款71万余元,成功防止两被告转移资金,从根源上避免了胜诉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同时,陈向东律师整理了分包合同、工程量结算单、材料移交清单、付款流水、项目投入使用证明等一系列证据,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结算凭证形成了完整闭环。即便分包公司缺席庭审,法院依然完整采信全部欠款金额。
在庭审中,针对发包人抗辩原告不属于实际施工人,陈向东律师结合包工包料施工内容、独立完成劳务、直接垫付人工辅料的事实,援引建工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精准论证原告符合实际施工人认定标准,最终判令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共同担责。
对于分包公司提出的质量扣款、第三方服务费抵扣主张,陈向东律师当庭指出被告无任何质量缺陷、扣款书面证据,法院直接驳回该抗辩,不抵扣原告应收工程款,全额支持结算尾款。
最终,法院判令分包公司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4万余元及起诉起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判令发包人航空院校在欠付分包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仅驳回违约金诉求,保全费、案件受理费绝大部分由两被告承担。
此次案件,陈向东律师提前办理诉讼保全,锁定被告财产保障回款;完整归集结算、施工全套证据,夯实欠款事实;精准适用建工司法解释,认定原告实际施工人身份;驳斥被告扣款抗辩,举证不能后果由对方承担。为类似的自然人劳务分包、包工包料工程拖欠工程款纠纷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正如那句“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在这场工程款追索之战中,陈向东律师凭借专业能力,让法律的力量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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