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XX县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场寻衅滋事案的审理正在进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A、被告B、被告C、被告D在中江县某烧X店,因言语挑逗引发冲突后共同殴打被害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被告B和被告C还是累犯,情况看起来颇为不利。
龙成,四川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自2008年起在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十余年。他曾在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近五年,深谙政务运行与制度逻辑,养成了严谨、务实、高效的职业风格。多年来,他承办各类案件超1800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500余件,在诈骗、涉毒、涉黄、经济犯罪等领域都有诸多成功案例。
此次,龙成担任被告B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他全面审视案件。四被告人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案发后还共同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履行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被告B和被告C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
龙成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要为被告B争取到相对好的结果并不容易。他首先精准地梳理了案件中的量刑情节。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这些都是可以从轻处罚的关键因素。尽管被告B是累犯要从重处罚,但这些从轻情节也绝不能忽视。他向法庭充分阐述了这些情节,让法官能全面了解案件情况。
同时,龙成促成了被告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书面谅解。这一举措不仅有效修复了社会关系,也为刑事从轻处罚创造了关键条件。在共同犯罪中,每个被告人的参与程度不同,作用也有差异。龙成结合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针对不同被告人的前科、参与程度等差异,为被告B制定了个性化辩护方案,清晰界定了其在共同犯罪中的行为作用。
在龙成的努力下,法院审理后认定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考虑到四被告人均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均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被告B、被告C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A、被告D系初犯,社会调查评估显示其适宜纳入社区矫正。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意见,被告B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实刑),虽然是实刑,但在累犯的不利条件下,这已经是相对从宽的处理结果。
这起案件再次体现了龙成在刑事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和策略思维。他深知刑事辩护不仅是法律技术的较量,更是关于人性、信任与策略的综合实践。在这个案件中,他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被告B在复杂的局面中争取到了最大的权益,也践行了他“客户至上,追求公平正义”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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