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海东律师在接受被告人崔X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崔X,详细梳理了案件事实。经深入分析案卷材料,于海东律师精准把握了本案的多个辩护关键点。明确从犯地位,于海东律师指出,崔X于2016年入职财富公司担任业务员,系通过正常招聘程序进入公司,对公司整体经营模式及资金流向并不完全知情。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争取自首认定,案发后,崔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于海东律师据此向法庭提出崔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强调认罪认罚态度,崔X在侦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体现了对其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深刻认识。积极促成退赔退赃,在于海东律师的协调下,崔X家属积极配合,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等赃款,有效弥补了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
庭审中,于海东律师围绕上述辩护要点,结合在案证据,从崔X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悔罪表现及退赔情况等多个维度展开充分论证,提出了对崔X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综合辩护意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全部采纳了于海东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定,被告人崔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崔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崔X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被告人崔X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弥补了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崔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值得一提的是,本案24名被告人中,主犯胡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总经理闫X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崔X作为涉案金额1300余万元的业务员,在于海东律师的专业辩护下,刑期降至法定最低档,接近同类案件中从犯量刑的底线,充分体现了辩护工作的专业成效。
于海东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了卓越的辩护能力。他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通过深入细致的分析和论证,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结果。在明确从犯地位方面,他依据当事人的入职情况和对公司运营的了解程度,有力地证明了崔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在争取自首认定上,他准确把握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这一从轻情节;强调认罪认罚态度和促成退赔退赃,也都对案件的判决产生了积极影响。于海东律师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有效的辩护服务,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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