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X是一位1950年出生的退休女工,户籍地及居住地在天津市和平区。2019年5月,她与康XX公司就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的一处房屋达成购房意向。双方签订《康美之家会员权益产品购买协议》,刘XX依约支付了1,078,731元购房款。然而,此后公司却迟迟不履行交付过户手续。刘XX进一步了解到,公司销售房屋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宣传的70年土地使用年限与实际40年不符,存在虚假宣传。刘XX多次与公司交涉,但公司置之不理。此事给刘XX带来极大困扰,她原本希望购置此房用于养老,购房支出几乎耗尽其多年积蓄,面对这种情况,她每日忧心忡忡,生活也因此受到严重影响。
2020年1月,在案件起诉阶段,刘XX委托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的李X和杨慧律师代理此案。律师初次接触案件时,发现案件存在诸多复杂因素,一方面公司虽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在诉讼过程中取得了,另一方面对于公司是否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存在争议,且案件涉及大量的合同条款和证据材料需要梳理。
接手案件后,律师首先采用“逐页审查合同条款+全面梳理证据”的方法。通过仔细审查《康美之家会员权益产品购买协议》,发现该协议明确约定了商品房买卖的主要内容,且公司已收受全部购房款,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在梳理证据过程中,发现公司虽称已告知刘XX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但缺乏有力证据支持。基于这些发现,律师制定了“紧扣合同性质和证据情况,主张合同无效并争取合理赔偿”的代理策略。具体行动上,律师向法庭详细阐述协议的性质,说明公司起诉后取得预售许可证不能使合同有效;强调公司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情况下售房违反法律规定存在过错;针对公司主张刘XX应承担部分责任的观点,指出公司作为专业房地产销售方应承担主要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律师遇到公司极力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并强调自身后期会获得投资继续项目建设的阻力,但律师始终坚持维护刘XX的合法权益,不为所动。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原告刘XX与被告康XX公司于2019年5月4日所签订的《康美之家会员权益产品购买协议》无效;被告康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刘XX购房款1,078,731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5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康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刘XX经济损失100,000元;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在结果达成过程中,律师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及时与法院沟通,确保判决能够顺利执行。经过多次庭审和辩论,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意见和相关证据,最终使得法院支持了大部分诉讼请求。被告未上诉,在判决规定期限内,律师持续跟进执行情况,促使被告履行判决义务。
此案使刘XX重新获得了购房款和相应赔偿,摆脱了购房困境,生活恢复正常,与之前的忧心忡忡形成鲜明对比。对于同类案件,其参考意义在于,提醒购房者在购房时要仔细审查开发商的相关证件,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同时,开发商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情况下售房将面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和赔偿责任。这也揭示了商品房买卖中严格遵守预售许可制度的重要性,为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提供了法律参考。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秉持“待人以诚、立世以信”的执业理念,认真审查每一个细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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