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件中,原告与一名自然人私下达成装修约定,签订装修合同书,自然人在合同上加盖了疑似该装饰公司的公章。原告将四万九千余元装修、橱柜款项全部转账至该自然人个人账户,后续对方施工严重延期,仅完成一半工程便失联。原告起诉时主张该人员属于装饰公司员工、构成挂靠关系,要求公司连带退还未完工工程款、橱柜费用并承担10%合同违约金,三项诉求总额四万余元。
唐宁世律师提出多个关键抗辩点。首先,涉案自然人并非公司员工,公司从未向其出具授权文件,未收取任何挂靠费、管理费,不存在挂靠合作关系。原告全程只和该个人对接洽谈,未到公司门店、办公场所沟通,所有钱款直接转给个人,未转入公司对公账户,也未索要正规发票,主观上未尽合理核实义务,不属于善意相对人,不成立表见代理。其次,案涉合同公章存重大疑点,公司从未出具该印章,发现私刻情况后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留存报案凭证。原告庭审自行肉眼比对后,主动认可公章与备案公章存在明显差异,当庭撤回对公章司法鉴定申请,足以证明合同加盖印章并非公司真实公章。最后,整个交易过程公司无任何参与,未参与施工、收款、沟通,案涉装修项目与公司经营活动完全割裂,案涉债务仅属于自然人个人违约债务,责任应当由签约个人独自承担。
庭审中,唐宁世律师逐项出示聊天记录、银行流水、报案材料、员工证明等全部证据,结合民法典表见代理法律规定完整论述,清晰区分个人私签行为和公司合法经营的责任边界。最终,原告在完整证据面前,自知起诉该公司缺乏事实依据,主动书面申请撤回对公司的起诉。法院审理后完全采纳唐宁世律师的抗辩意见,判决仅由签约自然人承担返还余款、支付违约金、鉴定费的责任,彻底驳回原告针对该装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企业无需承担一分钱赔偿。
在另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中,原被告早年因债务纠纷发生肢体冲突,原告受伤后公安机关立案,刑事案件审理阶段原告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决被告方当事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直接物质损失八万余元,该刑事裁判已生效履行完毕。时隔一年多,原告自行单方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认定自身构成十级伤残,再次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向被告当事人追加索赔伤残赔偿金9623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2929.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750元,四项诉求总额高达十五万余元。当事人收到传票后委托广东惠州唐宁世律师作为一审应诉律师。
唐宁世律师接手案件后,全面梳理刑事卷宗、前次刑附民判决书、原告单方鉴定文书,锁定两大核心抗辩突破口。一是原告提交的伤残鉴定系其个人私下委托,鉴定文书内容残缺、配套资质材料不全,鉴定流程不规范,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依据证据规则应当启动法院摇号重新鉴定。二是本案源于刑事伤害案件,根据刑诉司法解释,刑事案件单独起诉主张精神损失、伤残赔偿金不属于法定直接物质损失,原告诉求本身缺乏法律支撑,同时原告已在前次刑附民案件获得全部法定赔偿,重复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庭审过程中,唐宁世律师逐条对单方鉴定提出实质性质证意见,指出鉴定机构、送检材料、文书格式多处瑕疵,正式向法庭提交重新鉴定书面申请。法院采纳申请,通过法定摇珠程序选定正规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告伤情复检。重新鉴定报告出具后明确原告踝关节损伤后遗症未达到伤残评定标准,直接推翻原告单方十级伤残结论。
合议庭结合两份鉴定对比、刑事附带民事裁判、人身损害相关司法解释综合审理,认定原告无伤残后果,其主张的全部赔偿项目均无事实依据,最终作出一审判决,完整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一万余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在这两类案件中,当事人有几个动作要点需要注意。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消费者不能仅凭一张合同就起诉装修企业,要注意核实合同主体、公章等信息,避免企业陷入连带赔偿风险。企业则要及时收集员工信息、经营记录等证据,以证明自身无责。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中,受害方自行做的伤残鉴定可能存在程序问题,被告方要善于抓住鉴定程序漏洞,推动法院中立复检,从根本上否定索赔核心依据。这些案例为普通当事人在类似案件的处理上提供了实务参考,提醒当事人在遇到纠纷时要注重证据收集和程序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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