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工在工作中受伤的情况并不少见,一旦涉及到劳务派遣,赔偿责任的划分就变得复杂起来。本案中,原告经被告XX公司驻XX福利院工作人员介绍,到XX福利院食堂帮工,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XX公司曾向其支付过劳务费。2021年7月8日,原告在操作压面机时,右手被压伤致骨折。这类劳务纠纷案件,刘景珠律师在侵权纠纷领域处理过不少。
事故发生后,原告要求XX公司和大连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两被告均予以拒绝,这便引发了争议焦点:原告的劳务关系相对方究竟是XX公司还是民政事务中心?若XX公司是雇主,民政事务中心是否应担责?雇主应承担怎样的责任比例?原告诉请的各项费用是否合理?
刘景珠律师所在的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刘景珠本科毕业于河南科技大学法学专业,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让她迅速投入工作。她仔细梳理了劳务派遣合同、转账流水、录音等证据,以锁定事实劳务关系。同时,她指出用工设备防护缺失的瑕疵,破除两单位内部免责协议的抗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劳务关系中,应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赔偿责任。旧人身损害赔偿雇主责任司法解释已于2021年1月1日失效,本案事故发生于2021年7月8日,所以应按此原则,根据雇员及雇主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XX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XX公司作为雇主,应对原告的侵害承担相应责任。同时,XX福利院提供的工作机器存在瑕疵,民政事务中心作为其上级主管部门,应与XX公司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考虑到原告自身对事故发生也存在过错,酌定二被告对原告合理损失承担60%赔偿责任。
刘景珠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同样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梳理。对于劳务工来说,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要注意收集能证明劳务关系的证据,如工资流水、工作证、考勤记录等。同时,若工作设备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向雇主反映。在劳务派遣关系中,要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避免在发生事故后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总之,在劳务纠纷中,明确的证据和对法律的了解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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