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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36条只针对商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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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9 · 3664人看过
导读:侵权责任法36条并不仅仅针对商标,根据该法条的规定,对于商标以外的情况,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等情况下也存在侵权的,也可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的犯罪事实而定。
侵权责任法36条只针对商标吗?

一、侵权责任法36条只针对商标吗?

不只针对商标,还包括其它的网络服务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二条 监护人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丧失意识后的侵权责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者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因提供劳务致害责任与自身受害责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商标侵权的相关情况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特别是对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理上,应当由商标管理部门根据造成的实际损失来办理,确实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的,当事人还可以通过申请商标无效宣告等程序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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