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驾驶滑板车撞人致骨折,责任该如何划分?2024年7月5日晚,被侵权人王XX在A幼儿园承租管理的操场内跳广场舞,被未成年人闫XX驾驶、韩XX与李XX共同推动的滑板车撞倒,导致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事故发生后,王XX向法院提起健康权纠纷诉讼,要求各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5129.78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各被告均提出上诉抗辩。闫XX及其监护人主张王XX作为成年人应承担主要责任;李XX及其监护人认为其推动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已切断;A幼儿园辩称其已履行场地安全保障义务,事故与园方无直接因果关系。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各方过错责任并核算损失后,判决各责任方按比例赔偿。各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张晨阳律师作为王XX的诉讼代理人参与二审诉讼,针对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逐一进行答辩,坚持一审判决责任划分恰当、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经审理,对案件事实进一步核查,结合各方举证质证情况,最终驳回各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法院综合案件事实及各方过错程度,认定闫XX存在未及时制动滑板的过错,承担30%赔偿责任;韩XX、李XX存在推动滑板的侵权行为,各承担20%赔偿责任;A幼儿园作为场地管理人,明知场地内有跳舞、玩耍等活动却未采取有效风险规避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20%赔偿责任;王XX未经许可进入场地,且在活动中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自行承担10%责任。因闫XX、韩、李XX均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由各自监护人承担。
在这起案件中,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并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责任份额;公共场所管理人虽采取了一定安全措施,但明知场地内存在危险行为却未及时制止、规避风险的,仍需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责任;被侵权人自身存在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滑板车撞人事件敲响了安全警钟。在公共场所,无论是孩子还是大人,都应当增强安全意识,遵守规则,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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