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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为劳动者维权,成功追回22万余元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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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8.08 · 191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戴颖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北京洲海赢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2411842157
咨询电话:18410430618
代表案例: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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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职场上,劳动者常常会遭遇各种不公平的待遇,如被随意克扣工资、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遇到这些问题时,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通俗来讲,就像我们去商店买东西,只有当我们真正想买(意思表示真实),并且我们有购买的能力(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买卖行为不违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这个买卖行为才是有效的。在本案中,公司提前要求劳动者签署空白的承诺函,劳动者签字时并无离职的真实意思表示,这就不符合“意思表示真实”这一条件,所以该承诺函应属无效。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当事人关于承诺函无效的抗辩,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专业律师为劳动者维权,成功追回22万余元经济损失

张女士在一家公司担任景观设计经理,本以为能在工作中大展拳脚,却没想到遭遇了一系列不公平对待,陷入了劳动纠纷的困境。

2020年9月,张女士满怀期待地入职这家公司,双方口头约定年薪35万元,90%按月支付,剩余10%年底一次性发放。前两年公司都按约定发放工资和奖金,张女士也对公司的薪酬支付模式产生了合理信赖。

然而,2023年4月,公司以内部管理为由,要求包括张女士在内的多名员工签署一份承诺函。这份函件内容竟是员工承诺“因个人原因自愿主动离职”,还要放弃向公司主张任何离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同时确认年假已休完毕、与公司无任何劳动争议。可问题是,这份承诺函中的离职日期及落款日期都是空白的,明显是公司提前准备好的格式化文件。张女士虽心存疑虑,但在公司的压力下还是签了字,同时她还通过微信向公司管理人员提出退回该承诺函的申请。

到了2023年8月11日,公司向张女士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给出的解除理由简直荒谬。公司一方面罗列张女士违反规章制度,另一方面又说她“个人原因于2023年8月1日向公司提出离职并出具承诺函一份”,这两个理由自相矛盾。不仅如此,公司还扣发了张女士2023年度的部分绩效工资及年底奖金,连剩余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也没支付。

张女士无奈之下,于2023年11月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可仲裁委却驳回了她的全部仲裁请求。这让张女士倍感绝望,难道自己的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了吗?

就在张女士陷入困境时,她经人介绍找到了戴颖律师。戴颖律师在了解情况后,决定全力以赴为张女士维权。她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制定了“以证据链击破公司主张”的诉讼策略。

戴颖律师指导张女士系统整理了入职以来的全部电子数据,包括钉钉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对话录音、个人所得税APP中的收入及纳税记录、银行转账流水,以及经过公证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这些证据成为了维权的关键武器。

从这些证据中可以看出,2023年4月,张女士在签署承诺函后就立即通过微信向公司人力负责人提出退回申请,人力负责人回复让她和许总说,公司可以退给各部门负责人。4月27日,张女士又向公司负责人请示要回承诺书。这些聊天记录充分证明,承诺函是公司在4月份要求提前签署的,而不是公司所说的8月1日张女士主动提出的离职申请。公司提交的承诺函中填写的离职日期“2023年8月11日”与张女士留存的照片版承诺函中“离职日期为空白”的状况形成鲜明对比,足以推断该日期是公司事后单方填写的。

在庭审中,戴颖律师围绕三大核心法律争点展开了激烈辩论。

首先是关于承诺函的效力问题。公司坚称张女士系“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并签署了放弃权利的承诺函。但戴颖律师指出,该承诺函是公司提前要求签署的空白文件,离职日期及落款日期均为空白,张女士签字时根本没有离职的真实意思表示。再结合张女士签署后立即要求退回承诺函的聊天记录,完全可以证明该承诺函并非张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

接着是违法解除的认定问题。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同时列出了“违反规章制度”和“个人原因离职”两个相互矛盾的解除理由,而且公司还未就“违反规章制度”提供任何证据。戴颖律师主张,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应依法支付赔偿金。

最后是工资差额及年终奖的问题。公司主张月薪为固定结构,否认年薪35万元的约定。戴颖律师通过个税APP中“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申报记录及银行流水中的“代发奖金”记录,证明公司确实有年终发放10%年薪的交易惯例。同时,公司扣发绩效工资的依据仅仅是一份缺乏评分标准和依据的绩效考核结果,根本不能作为合法扣薪的理由。

庭审中,公司一直坚称张女士是主动辞职,并提交了承诺函作为核心证据。但戴颖律师当庭指出了该承诺函的致命缺陷——离职日期空白是公司事后填写的,并通过张女士提交的4月份聊天记录将该承诺函的形成时间锁定在2023年4月,而不是公司主张的8月1日。法院对戴颖律师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

关于绩效工资扣发问题,公司提交了绩效管理制度及考核结果,可戴颖律师指出,公司没有提供绩效考核的具体标准和评分依据,2023年上半年评分68.2分、系数0.8的决定缺乏客观依据;而且2023年7月绩效系数为1、8月突降至0.8,也没有考核过程记录。法院采纳了戴颖律师的观点,认定公司扣发绩效工资缺乏依据。

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了戴颖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张女士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11日工资差额26486.85元(含被违法扣发的绩效工资7350元及年终奖19136.85元);被告公司支付张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4999元(法院核定金额高于该数,尊重当事人诉请);被告公司支付张女士2021年度及2023年度未休年假工资22604.47元。三项合计224090.32元,张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均获法院支持。

戴颖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不懈努力,成功为张女士挽回了经济损失,让张女士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和力量。戴颖律师毕业于南昌航空大学法学专业,法律专业知识扎实。毕业后曾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担任法官助理,潜心办理研究各类商事案件。自2024年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更加多样化,在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领域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她办事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始终致力于为每一位案件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是值得信赖的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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